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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发 文 号:豫建监[1998]23
发布单位:豫建监[1998]23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监[1998]23
各市、地建委(局):
 现将《河南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河南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实现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开展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对象是指建设施工企业、业主、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表现。
 第三条 河南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全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工作,市、地、县(市)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工作。(各市、地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的设置、人员组成可参照豫建监[1997]7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章 考 评 内 容
 第四条 建设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承发包经营行为三个方面,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50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35分,承发包经营行15分。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凡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施工现场为合格;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或三个基本内容中有一项单项得分为零分,以及质量、安全监督中出现不合格等级的,均为不合格。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质量保证资料。工程质量检查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为零分:
 (一)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 (二)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 (三)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和场容场貌、文明工地建设、生活设施卫生标准等。
 安全生产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
 文明施工检查按照中国建设建材工会检查标准和市、地以上制定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为零分:
 (一)当次检查不合格的;
 (二)无专职安全员的;
 (三)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使用的;
 (四)发生死亡和重伤二人以上(含二人)事故的;
 (五)垂直起重设备没有使用国家及省级定点产品,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 (六)用电线路架设、用电设施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没有保障的;
 (七)临时设施、大宗建筑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
 (八)现场成品保护存在严重问题的;
 (九)现场人员扰乱社会治安受到拘留处理的。
 第七条 承发包经营管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的签订及履约、现场管理人员资质、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隐蔽工程验收及签认、现场的计量管理。
 有下列情况之一,该项考评为零分:
(一)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
(二)现场没有专职管理技术人员的;
(三)没有隐蔽验收签认制度的;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有不规范行为的。
第三章 考 评 办 法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综合考评工作采取日常监督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市地每半月检查一次,将结果每月汇总上报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实施不定期抽查,并每季度公布一次。
 第九条 综合考评要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执法检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与巡回检查相结合,与各类大检查相结合。原则上以考评得分率为主,但与质量、安全检查中的名次挂钩,凡质量、安全等级不合格的则认为综合考评为不合格。
 第十条 综合考评工作要按照“覆盖到每一个施工现场,覆盖到每个工程的全过程”的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对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各要素,要突出执法的特点,加大处罚的力度,对达不到规范规定,存在结构隐患的工程,必须返工重作。否则,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向社会交合格工程。
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计分,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高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加强考评结果的社会监督,对于季度考评中评为优良和不合格的现场,分别发给“文明工地 "和“不合格工地”的标牌。标牌随考评的结果而流动。
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命名是在市、地级“文明工地”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地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申报,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验收,达到标准的,由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颁发“文明工地”标牌。
 第十三条 要做到“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综合考评的结果要定期公布到“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中去,与施工企业的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挂钩。凡经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颁发“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其项目经理在下一季度参加招投标时,凭省建设厅公告给予增加5分的奖励;凡被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施工现场,其项目经理在下一季度内参加招投标时给予降低5分的处罚。
第四章 罚 则
 第十四条 对于综合考评达不到合格的施工现场,必须责令其停工整顿,并给予警告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不合格现场必须整顿合格后才能复工。
 第十五条 在一个年度内,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二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企业、业主、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
的处罚。
 第十六条 在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三次警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建筑企业和监理单位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
 第十七条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一级的处罚。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和被取消资格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须在两年后,经检查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降低资质期间,再发生一次警告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给予施工企业停业半年或一年的工程投标资格,给予监理单位停止承揽监理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 第十九条 综合考评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伪造综合考评结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上诉法院。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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