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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安阳市200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 文 号:安政办〔2002〕35号
发布单位:安政办〔2002〕3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2002〕3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200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200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安阳市200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现制订200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如下:
一、 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各企业主管委局(公司、集团、总会),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
二、 考核内容
200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三、 考核办法
1、 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综合评价计分。
2、 计分办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实行千分制考核。其中事故指标为300分。非煤矿企业死亡、重伤人数每超过控制目标一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县(市)区和部门所属煤矿死亡人数每超过控制目标一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超过目标,扣300分。安全工作指标为700分。各项指标每低于目标一个百分点扣10分,扣完为止(附:1、非煤矿企业职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百分比公式;2、非煤矿企业职工重伤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百分比计算公式;3、煤矿企业职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百分比计算公式)。
对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以内实行奖励加分,每少死亡1人,奖5分;每少重伤1人,奖2分。重大安全事故控制在目标以内,每少发生1起,奖10分。
3、 目标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和政府审核相结合的办法。目标责任单位应于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送目标执行情况及自我考核结果。
4、 目标责任人为各县(市)区县(市)区长、主管副县(市)区长,各企业主管委局(公司、集团、总会)行政首长、主管领导,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主管领导。
5、 目标完成的界定。凡考核计分达700分以上为完成目标,700分以下为未完成目标。
四、 奖罚办法
1、 通报表彰。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且获得五县(市)排序前二位,五区排序前二位,市属企业主管委局排序前三位,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排序前二位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先进单位”称号,同时授予目标责任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2、 物质奖励。五县(市)排序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人0.5万元和0.3万元;五区排序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人0.5万元和0.3万元;市属主管委局(公司、集团、总会)排序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排序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人0.5万元、0.3万元。对获得通报表彰的县(市)区,企业主管委局(公司、集团、总会),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0.1万元。
3、 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的县(市)区、系统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4、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非煤矿企业职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百分比计算公式:

2、非煤矿企业职工重伤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百分比计算公式:

3、煤矿企业职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百分比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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