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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6日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长工伤险字[2008]3号
发布单位: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第七条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15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30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第八条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以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疾病所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或治疗工伤(职业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告知工伤人员或所在单位,经其签字同意后自行支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和治疗的适应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三章 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严重暂不能转院的,应及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工伤人员在外地发生工伤的,经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二条 工伤人员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旧伤复发病人提供《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转诊病人应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第十三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境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到本市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第十五条 工伤人员到外地长期居住需要异地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选择一至两家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需住院治疗的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须持《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凭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和预计费用金额,填写《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章 特殊医疗管理

  第十七条 因工伤伤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填写特殊检查、治疗报告,由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住院期间由医院医保科审核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门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如下: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高压氧舱治疗、脑地形图、射频治疗、彩色多普勒、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

  第十八条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使用国产材料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使用进口材料的,其费用的5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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