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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6月13日

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发 文 号:苏煤安〔2005〕54号
发布单位: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5-06-13
实施日期:2005-07-01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绞车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位置要便于操作,滚筒钢丝绳要排列整齐,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第二十六条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使用导向轮。导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0倍,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绞车安装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使用时间3个月及25kw以下的调度绞车,可以采用“四压两戗”固定方式。使用“四压两戗”固定时,戗柱角应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且牢固可靠;调度绞车必须设有底盘或底梁。
  
  第二十八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  
  
  第六章 斜巷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提升绞车,参照立井提人绞车同等管理。
  
  第三十条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巷道的上、下车场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在人车上、下人处行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巷道中的地辊应安装齐全且转动灵活,安装数量应以提升钢丝绳不锯磨道板为准。
  
  第三十二条斜巷人车通讯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混合提升斜巷,提升物料时,斜巷人行车严禁停放在斜巷各甩道及下车场。
  
  第三十四条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行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信号系统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必须先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确认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应设把勾工进行点勾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上、下车应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勾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确认挂好,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照《煤矿斜井人行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行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三十九条斜巷多水平或双勾提升时,各水平或各车场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四十条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第四十一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有信号电源失电警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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