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2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鲁政办发〔2011〕38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8-12
实施日期:2011-12-01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二)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

  (三)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四)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五)设有备货库房的经营单位,单一品种存放量不得超过500公斤,总重量不得超过2吨。备货库房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的方式进行储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经营储存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管理能力,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制定和履行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必须储存在市场专用仓储区内。(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GB15603、GB17914、GB17915、GB17916的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专用仓储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储存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告知牌应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三)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及相应的灭火剂、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四)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足够的事故应急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五)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配备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库房、罐区等重点部位安全状况以及进出专用仓储区的车辆、人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视。

  (七)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用仓储区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专用仓储区实施统一封闭式管理。在专用仓储区的出入口设置安全检查点,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查验运输车辆安全状况以及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严禁出入专用仓储区。

  (二)专用仓储区的仓库保管员应当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和市场管理机构,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三)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四)专用仓储区进行动火、高处、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配备监护人员,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经营单位和专用储存区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市场管理机构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统一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场内经营单位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专业配送的原则,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内发货和装卸环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集中查验购货凭证、运输资质、运输证明和车辆安全状况,指派专业装卸队伍安全操作,按照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准出库车辆装载量、系固情况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台账》记录查验、核准工作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和运输车辆统一开具提货单和出库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任何经营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市场管理机构及市场内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及做好整改,加强对市场管理机构及市场内经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市场管理机构及市场内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