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7日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25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7
实施日期:2015-04-01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六)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
  (七)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乘客行为规范)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定期检验)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因建筑物改造、维护等原因,电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第二十八条(电梯运行费用管理)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维护保养单位的基本要求)
  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未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
  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已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承接维护保养业务)
  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状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一条(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教育)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支持作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单位职责)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
  (三)对住宅小区电梯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
  (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条(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维护保养)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