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19日

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3-09

第四章 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依据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监、国土资源、工业、工商等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或停产整顿等处理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区)公安机关管理措施
  1、汇报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网络。
  2、针对本县(区)工作特点和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活动,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使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3、民爆物品使用、购买审批、许可程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4、分管局(股、队)领导及专管民警掌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对治安民警进行一次涉爆业务和安全管理培训;
  5、每季度对所有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方法规范并有记录;
  6、每季度对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每年对涉爆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期限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审验;
  8、督办、转办、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案件、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查处,并登记查处结果。涉爆案件、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管理措施
  1、及时开展本辖区专项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活动。
  2、经常性组织所民警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3、每月对辖区涉爆单位进行2次检查,检查内容、方法规范并有记录。
  4、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有记录。
  5、每半年对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对违法违规涉爆案件发现、查处工作及时,处理到位。
  7、对有非法制造、买卖、使用爆炸物品历史的重点人员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
  8、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案件、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登记查处结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所包片民警管理措施
  1、在片区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活动。
  2、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3、对片区涉爆单位每次申报进行检查,实地核查库存、使用记录和台帐,检查内容、方法规范并有记录。
  4、结合检查对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对片区涉爆重点人员能够掌握,并跟踪管理。
  6、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向所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县(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日常监管内容
  1、落实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2、督促落实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3、督促落实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民爆库房管理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监督民爆物品从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民爆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民爆物品领取登记制度,按规定保存领取登记记录,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5、对违反规定购买、储存、使用民爆物品,实施爆破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爆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爆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对违反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