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天津市《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天津市《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天津市政府
19990806
为加强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效杜绝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对交通和车辆收费进行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之前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现象,避免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财政部先后发出的《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正式实施“税费改革”政策之前,本市境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对故意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税费改革”政策正式实施前,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改革后仍将继续追缴其所欠交通规费,并依法罚款和收取滞纳金。
三、征稽机构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专项稽查、治理活动。公安、财政、物价、审计、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支持征稽机构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拒缴公路养路费。
四、征稽机构和征稽人员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文明服务,加强路检路查,及时上门催收欠费,严格执法程序,加强费源管理,确保公路养路费应征不漏。
五、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单位及个人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侥幸心理和错误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到1999年9月5日,所有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拥有者,凡主动到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被稽查暂扣车辆除外)。自9月6日起,所有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补缴时一律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