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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23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七)规章制度汇编

  1.安全培训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文件;

  2.安全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专职负责人、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等岗位职责,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种作业各类别(工种)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等。

  (八)申请延期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办班情况汇总表(附件6);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授课情况统计表(附件7);

  3.安全培训机构自查报告及其自评情况;

  4.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教师专项调研报告、各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理论(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及其应用等情况;

  5.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相关部门核定的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复印件。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本。

  第十六条 申请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将材料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安监总局。

  第十七条 申请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安监局审核,对符合省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申请单位,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标准》(附件8),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材料核查,抽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初次认定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现场审查合格。对审查合格者,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后,提交省安监局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和培训业务范围,完成审批工作,由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业务范围,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交省安监局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业务范围组织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发生1个月内,将变更材料提交所在县或市安监局审核,经市安监局签署意见,将材料报省安监局,经审查后,换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专职负责人、专职教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市安监局审核后,报省安监局备案。

  安全培训机构需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二、五、六、七、九款的规定,向所在县或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市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该条第三款要求组织现场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省安监局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该条第三款要求及《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标准》规定的延期复审考核指标组织现场审查,延期复审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保留资质并换发新证;对复审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一切安全培训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不提出延期申请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自行失效,停止一切安全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在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省安监局按照《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标准》规定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年度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保留资质。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安监局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停止一切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教材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按照安全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各安全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省安监局认定或组织编写的安全培训教材。

  第二十二条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省部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部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部属企业、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二)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技能。

  (三)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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