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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和《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80)交港监字2256号
发布单位:(80)交港监字2256号

交通部
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和《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80)交港监字2256号
沿海各港务局、港务监督、广州海运局:
1980年9月9日至9月16日,全国海港引航工作会议已在北京召开。现将经会议研究拟定的《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和《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引航拖轮船长与引航员的协作配合,是保证船舶安全进出港和安全靠离码头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保证引航安全,许多港口港务监督已固定有专用的引航拖轮,由各港务监督长统一领导和管理。但有的港口,港务监督至今没有固定专用的引航拖轮,往往临时指派拖轮与引航员,由于互不熟悉,配合不当,以致造成事故。为此,各港务局应尽快给港务监督固定几艘引航专用的拖轮。各港务监督长应加强对引航拖轮船长和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引航拖轮船长同引航员的协作和操作守则,以确保引领船舶 进出港的安全。
附件:1.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
2.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1980年10月27日
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于1980年4月25日颁布生效。为了确保引航安全,必须加强对引航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但考虑到现有引航队伍来源不一,技术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对引航员的考核、定级和发证,提出业务水平过渡办法:
一、对1966年以前独立担任引航工作而现在仍从事此项工的引航员,可根据《条例》第三章各条中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其引航资历长短,引领艘次,有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定级(不再进行考试)。
二、对1966年底以后独立担任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通过考试定级。考试科目按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科目内容按考试大纲办理。
三、对一级引航员的考核定级(不论是否需要通过考试)必须严格按照第三章第八条的要求掌握,必须在定级为二级引航员中经过考核评定或考试合格者择优选拔,并按规定报部审批。
四、对1966年底以后独立担任引航工作的引航员,但系1966年底前的大、中专驾驶系毕业生,可仅就主要科目进行考试。
五、定级发证前,必须按第七章第二十五条体检合格。
六、有关第三章第八条中的“引领艘次”以及三级引航员的引领尺度,由各港自行规定后报部备案。也可根据各港实际情况分成若干档。
七、各港船员考试委员会应聘请有丰富经验和理论基础的引航员、船长以及其它有关部门领导、技术人员担任考试委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引航员的考核定级及考试的命题和评分工作。
八、本办法适用于本文下达以前的现职引航员和引航员出身,目前负责或分管引航工作的领导干部。
九、本办法下达后的新引航员,应严格遵照《海港引航工作条例》第三章各条规定办理。
十、在国务院关于引航员技术职称文件颁发后,此文如有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务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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