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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设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有关问题统一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80)交信字2309号
发布单位:(80)交信字2309号

交通部
关于设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有关问题统一规定的通知
(80)交信字2309号
近几年来,由于无线电话的广泛运用和发展,船舶进出口,均采用了甚高频无线电话进行调度生产指挥。这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营运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在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加强无线电话的管理,利用船舶航行安全,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部直属单位需设立甚高频无线电话岸台,均由局(公司)审核报部批准。凡未经批准的甚高频无线电话台不得启用。
二、凡已批准设置的无线电话台,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领电台执照。并应在核定的频率上进行呼叫和工作。
三、凡航行于沿海、内河港口的船舶,均须装备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并配备第6、9、16频道(156·300、156·450、156·800兆赫)。
四、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第16频道为国际遇险和安全呼叫通信的频率,各江、海岸话台或港口话台(港监)均应在此频道上进行值守。
五、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时,须与当地港口当局进行联系,应在第16频道上守听和呼叫,沟通后,即应改至岸台指定的工作频道通话。
六、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应守听第16频道。相互间的通话可在第6频道上进行。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希随时报部。
198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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