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女员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总 则

保护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他们持久的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体质的大事。

1 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

1.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1.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

1.3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

2 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

2.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2.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2.3 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

2.4 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

2.5 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

2.6 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响作业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劳动。

3 女员工产期劳动保护

3.1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2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逐渐增加工作量,使女员工有一短时期的适应过程,不致影响乳汁分泌及女员工本身的健康。

4 女员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4.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4.2 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4.3 哺乳期女员工要暂时调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环境。〈如:铅、砷、汞、氟、二硫化碳、苯、氰化物等〉以保证母乳的质量。

5 女员工更年期的劳动保护

5.1 对更年期综合症反应严重者应适当安排轻工作。

5.2 在毒、尘作业环境中工作的更年期综合症加重者应暂时调离毒、尘作业。

6 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6.1 对年满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0分钟)。

6.2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

6.3 对未成年工应每年进行体检一次。

注: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每次搬动20Kg的重物,每小时搬动6次,净工作时间不超过322分钟。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