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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 文 号:(82)交基字1775号文
发布单位:(82)交基字1775号文

交通部关于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82)交基字1775号文颁布
海区航标是保障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它为航运、渔业、海洋开发和国防建设等部门完成海上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确保海区航标正常工作,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为国际船舶提供良好服务,是各级航标人员的光荣职责。为加强海区航标工作的管理,全面完成航标建设和维护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海区航标系指设置在我国沿海海区的灯塔、灯桩、立标、导标、灯船、灯浮、浮标、雾号、雾钟、无线电示标站、导航台等助航设施。航标管理部门应根据海区航标制度的规定布设航标,保证其日夜不间断地发挥助航效能。对视觉航标要求标位准确、灯质正常、涂色鲜明、结构良好;音响航标要求信号清晰、发放及时;无线电航标要求信号准确、频率稳定、功率正常、工作连续。
二、海区航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务院规定,由交通、渔业、海军等部门分工负责。交通部门负责海上公用航标、商港和以商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海军负责军港和以军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渔港、渔场等渔业专用航标由渔业部门负责。其他企事业部门专用航道的航标,由企事业部门自行建设和管理。
三、交通部对海上公用航标和直属港口航标划分三个海区进行管理。其主管单位及分管范围是: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沿海由天津航道局负责;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沿海由上海航道局负责;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沿海由广州航道局负责(在接管海军公用航标期间,直属港口航标暂维持原管理体制)。
地方港口和小轮短程航线的航标由所属省(区、市)交通部门管理。各航道局对分管范围内地方航标业务进行技术协作。
四、航道局航测处是各航道局的航标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局分管海区航标的管理和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各基层航标单位对海区各类航标进行保养、维修和补给工作,维护其正常技术状况;根据船舶航行需要和海区具体情况,决定航标的设置、撤销、改变特征、更新装备、调整配布并组织实施(其中灯塔、指向标站、导航台报交通部批准后实施),不断提高航标效能;及时掌握辖区航标情况,编制航标表,通告航标变动情况;并联系海军、渔业等部门协调处理有关航标管理和使用事项。
五、航标区是航道局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其分管海区范围由航道局划定。航标区直接负责所辖海区航标的保养、维修、补给和定期巡检,维护航标正常技术状况;根据航道局下达或批准的计划、进行航标的设置、撤销、改变特征、调整配布等工作;对发现沉船、障碍物和航道突然变化等紧急情况,采取设置或调整航标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备查;了解所辖海区水文、气象情况,掌握辖区航标技术状况,建立航标技术档案,及时向航道局报告辖区航标变动情况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根据航道局规定,向指定地点派出航标站(艇)并监督其完成值班任务。
六、航标站(艇)是航标区的派出值班单位,实行站、艇合一,船长即为航标站长。航标站(艇)根据航标区的指示,在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对一定数量的航标进行保养、维修、补给和定期巡检,维护其正常技术状况,并完成航标区规定的其他任务。
七、航标船、艇是各级航标管理单位执行航标任务的工具,其船员即是航标工作人员。除履行船员职务外,并负有执行航标设置、调整、保养、修理、巡检、补给等任务的职责。
航标船、艇除出航执行任务外,在停航期间应建立值勤制度。值勤船、艇应随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保证在接到出航命令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在规定时间内启航。
八、航标站、航标船、艇和有人看守的灯塔在执行航标任务的同时,应认真做好海区了望工作,如实记录海区情况。对于过往中外船舶,应根据其请求,提供有关航道、航标情况,指导安全航行和给予可能的救援。
九、航道局应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章、条例、标准、规范和有关指令,结合所辖海区航标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制订各项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各类航标人员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使基层单位和航标人员工作有所遵循。
为保持航标正常发挥作用,及时恢复失常航标,航道局应根据各海区水文、气象条件和所采用航标器材、能源性能以及该航标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对所辖各海区每座航标的保养、巡检、补给的周期和各种作业的内容科目及技术要求作出规定。基层单位和航标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如实记录备查。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由于航标质量原因造成船舶航行事故的,应及时查清情况,认真处理。对失职人员应予适当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应依法追究责任。
198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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