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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运输条件部分补充规定

发 文 号:(83)交海字2188号
发布单位:(83)交海字2188号

交通部
关于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运输条件部分补充规定的通知
(83)交海字2188号
国海海事组织(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订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从去年10月1日起已在我国国际航线上9包括港口装卸)执行。在我国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颁布执行以前,部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执行《国际危规》的有关方面陆续作出一些补充规定。去年5月26日部曾以(82)交水运字1102号通知对执行《国际危规》作出了第一次补充规定。现将船舶运输条件方面的补充规定随文颁发,有关船舶检验发证事项见(83)交船检字1800号文。以前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船舶运输条件部分)
1983年11月14日
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船舶运输条件部分)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已在总论和各类引言中,按照危险货物性质对船舶运输条件作出一些基本规定。现根据我国和国际情况分别对船舶运输各类危险货物的条件作以下补充规定。本规定民《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同时执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国际航线船舶,国内沿海和内河船舶可参照执行。
第1类 爆 炸 品
第一条 舱室
1.装运本类货物的舱室应为钢质结构,并符合防火和防水的要求。
2.除另有规定外,机舱舱壁达到甲—60标准,本类货物应“远离”积载。否则,应“按纵向隔一整舱”积载:但烟花、爆竹可与机舱舱壁“远离”积载。
3.本类货物积载应“远离”蒸汽管、暖汽管等热源。
4.与双层底加热燃油舱相连的舱室装载本类货物时,燃油加热温度应控制在50℃以下,否则应用其他货物隔离。但此舱室(即下层舱)内不得装载积载类Ⅳ的货物。
第二条 电气设备
1.配电系统
(1)直流电制:必须为双线绝缘制:以船体作导电回路的船舶,不得装载本类货物。
(2)交流电制:必须为三相三线绝缘制:发电机中点接地的船舶不得装载本类货物。
2.全船电气设备及网络应处于良好状态。
3.电缆原则上不得通过装载本类货物的舱室,如不可避免时,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并加机械防护:如采用非钢丝铠装电缆,则应在封闭金属导管内通过,金属导管与船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电缆和导管穿过水密舱壁或甲板时,应达到水密要求。电缆在舱室内,不应中断及设接线盒,否则应将电源切断。
4.舱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否则禁止使用。
第三条 避雷防护
装载本类货物的船舶,应有有效的避雷防护。在钢质船上,钢桅与船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否则应装上避雷针。
第四条 通风设备
1.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设备,或者:
2.采用机械通风设备。该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械通风机应能防止产生火花:
(2)轴流式通风机不得采用直流电机。
3.远离舱室一端的通风筒应加装防火网(每平方厘米单层不少于140目,双层不少于62目)。
4.各舱通风管道相通时,应有能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第五条 甲板上装载本类货物,船舶烟囱或排气装置应有防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
第六条 消防设备
1.全船消防设备和系统应处于良好状态。货舱或舱室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2.应备有探火设备。如采用烟雾探测设备,应防止易燃有毒气体进入驾驶室或控制站空间。
3.消防方法还应考虑《国际危规》引言及明细表的有关特殊要求。
第2类 气体
第七条 舱室
1.应满足第一条第1、3款的要求。
2.本类货物应“远离”机舱舱壁积载,若机舱舱壁达到甲—60标准,可不作此要求。
3.与双层底加热燃油舱相连的舱室装载本类货物时,燃油加热温度应控制在50℃以下,
否则应用其他货物隔离。
第八条 电气设备
应满足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但装运易燃气体,则须满足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九条 通风设备
1.应有良好的自然或机械通风设备,装运有毒气体须采用机械通风设备。
2.装运易燃气体应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
3.应满足第四条第4款的要求。
第十条 消防设备
应满足第六条第13款的要求。
第3类 易 燃 液 体
第十一条 舱室
1.应满足第一条第1、3款的要求。
2.应满足第七条第2款的要求。
3.与双层底加热燃油舱相连的舱室装载本类货物时,燃油加热温度应控制在50℃以下,否则直接与加热燃没舱相连的下层舱室不应装载本类货物。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
1.应满足第2条的要求。
2.与装货舱室直接相通的桅屋或通道应满足第二条第3、4款的要求,否则在装运期间应与舱室保持密闭,防止可燃气体在该处所积聚。
第十三条 通风设备
1.应采用机械通风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机械通风机应能防止产生火花;
(2)采用轴流式通风机须使用防爆式电机;
2.通风筒的露天开口应装有防护网。
3.应满足第四条第4款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甲板上装载本类货物应远离热源、火源,包括火星、火花等,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设备
1.应满足第六条第1、3款的要求,对本类不溶于水的货物,应有水雾灭火系统。
2.应设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固定的灭火系统: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干粉灭火系统;
(3)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4)泡沫灭火系统。
第4类 易燃固体(4、1),易自燃物质(4、2),潮湿时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3)
第十六条 舱室
1.应满足第一条1、3款的要求。
2.应满足第七条第2款的要求。
3.与双层底加热燃油舱相邻的舱室装载本类货物时,燃油加热温度应控制在50℃以下,否则应用其他货物隔离。但第4、2类货物中在装载时,易分解放出热而导致自燃的货物,不应在直接与加热燃油舱相连的下层舱室中装载。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
1.应满足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
2.第4、1,4、2类货物中在装载运过程中,能散发出易燃气体的货物,应满足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十八条 通风设备
1.应有良好的自燃或机械通风设备。
2.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述货物应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
3.应满足第四条第4款的要求。
第十九条 消防设备
1.装运第4、1,4、2类货物,应满足第六条第1、3款的要求。
2.装运第4、3类货物应设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并满足第六条第3款的要求,对某些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的货物,则须设有干粉灭火设备。
第5类 氧化剂(5、1)和有机过氧化物(5、2)
第二十条 舱室
1.应满足第一条第1、3款的要求。
2.应满足第七条第2款的要求。
3.与双层加热燃油舱相连的舱室,装载本类货物时,燃油加热温度应控制在50℃以下,
否则应用其他货物隔离。但本类货物中对温度要求比较严格的货物,不得在直接与加热燃油舱相连的下层舱中装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
应满足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通风设备
1.应有良好的自然或机械通风设备。
2.应满足第四条第4款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甲板上装载本类货物应远离热源、火源,包括火星、火花等,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
应满足第六条第1、3款的要求。
第6类 毒 害 品
第二十五条 舱室
1.应满足第一条第1款的要求。
2.标有易燃液体副标志的货物,应满足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
1.应满足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
2.标有易燃液体副标志的货物,应满足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通风设备
1.应有良好的机械通风设备。
2.标有易燃液体副标志的货物,应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
3.应满足第四条第4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备
1.应满足第六条第1、3款的要求。
2.标有易燃液体副标志的货物,应满足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二十九条 舱室
应满足第一条第1款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电气设备
应满足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通风设备
应有良好的自然或机械通风设备。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备
应满足第六条第1、3款的要求。
第8类 腐 蚀 品
第三十三条 舱室
应满足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
应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通风设备
1.应有良好的自然或机械通风设备。
2.应满足第二十七条第2、8款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备
应满足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第9类 其他危险货物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可参照以上各类货物的有关条款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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