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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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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交通通信网是公路交通系统的的专用通信网,是为公路运输、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及交通监理等部门生产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它由有线通信网和无线通信网组成。有线通信网可分为地区(市站)通信网和长途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可分为固定点无线通信网和移动无线通信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现有、无线转接通信。
目前,不少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都在发展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网。通信网的建设对加强公路工程及公路养护,提高运输效率,节约能源,加强交通安全,搞好监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公路交通的发展,公路通信必将有更大的发展。但是,目前公路交通通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管理机构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维持经费不足,通信质量不稳定。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通信网的作用,确保通信及时、准确可靠,促进公路交通通信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应设置通信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逐步形成从厅局到地区(市)局的通信管理体系,负责搞好公路交通通信的规划建设、技术维护和业务管理。
(二)今后建设通信工程或安装通信设施时,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维护人员。公路通信人员的编制定额,在部颁发之前,可先参照(83)交劳字2237号文《关于颁发<交通部直属沿海港口企业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对各类通信生产人员定编标准的规定执行(附后)。现已有通信设施,但没有或缺少维护管理人员的,要尽快解决,以保证现有设备的正常管、用、养、修,以保证通信畅通。
二、规划与建设
(一)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在编制公路交通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公路交通通信发展规划,纳入各级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中,分期逐步实施。
(二)公路交通通信网应为整个公路交通服务。为保证全程全网的畅通,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应统一规划,有组织地进行建设。跨省区的公路移动通信网和长途通信网,由部进行协调,相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组织实施。无线电台、站的建设要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部有关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三)通信工程应根据投资多少,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小型通信项目亦应有技术方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四)在建设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或改造国道、省道的同时,应考虑沿路通信工程的建设,作为公路工程的配套项目一并投资,同步建设。
(五)在规划和建设公路通信网时,应同时考虑公路交通控制信号的传输线路。有内河航运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有条件时,公路交通通信和内河航运通信可以一并规划和建设。
(六)由于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公路通信技术力量比较薄弱,为保证通信工程质量,避免浪费,凡新建、改建长途通信工程和省级无线电通信工程及主要公路工程配套的通信项目,应将设计方案报部审核。地区以下的通信网和通信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省、市、自治区厅(局)审批。
三、通信设施的管理与维修
(一)公路交通通信设施的管理
1. 为养路、运输、监理等公路交通部门服务的长途通信、地区通信设施,跨省区的移动通信设施,由省交通厅或公路局负责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行服务收费,差额补贴的办法,对运输、监理等使用单位收取适当费用,如出现差额时,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 各单位自建的通信设施,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为其他单位服务的,收取适当费用。
3. 加入公路移动通信网的车载电台和便携式电台,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设台手续,自行购置,自行管理,自行维护,向移动通信网管理单位申请加入。
(二)在部未制定统一的维修使用规则以前,已有通信设施的单位或正在建设通信设施的单位,可先制定通信设施维修质量标准、维修制度以及通信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三)通信设施管理单位每年向省厅和部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通信设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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