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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含义,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核准的规定。
  一、本条关于“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说明了检验、检测工作的工作内容和作用。
  二、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并且担负重要的责任,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且必须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规定一定的条件,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所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按照有关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检验工作相适应,规定与所批准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最低人员要求。为了使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还规定取得检验、检测资格证件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占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并规定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低于机构总人数等。事实证明,这些要求保证了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有与所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锅炉时,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非常简单,主要靠手电筒、小榔头,通过手模、耳听、眼看,凭借检验人员的经验来判断缺陷。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种设备的品种、材料、参数的增加、结构的复杂,必须利用必要的、先进的检验、检测仪器才能准确检出缺陷。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验技术的不断进步,先进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越来越多,性能越来越好,对保证检验、检测的质量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是必要的。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以检验、检测人员个人的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而我国目前实施的检验、检测工作主要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单位负责制。因此,作为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就是其工作的最终产品,为保证检验、检测报告即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其产生过程就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进行保证。现时,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还比较多,规模大小不一。截止2012年底统计,我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30个,型式试验机构32个,气瓶检验机构1818个,无损检测机构304个;各类检验机构共有人员67185人,无损检测人员近16万人。所建立的管理和责任制度不尽相同,但必须具有检验、检测报告审批制度、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并建立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所有制度的贯彻,使检验、检测人员能够正确的按照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认真负责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当然,对设立检验、检测机构,还有其他一些条件,如需要一定的办公、试验场地等。这些要求可以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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