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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
  一、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全可靠的运行状况与日常维护保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十分重要。同时,电梯的维护保养技术性较强,必须由专业单位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电梯制造单位最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理应成为电梯维护保养的主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也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也可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按照国际惯例,制造单位维保电梯的比例较高,应当鼓励制造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逐步形成以制造单位为主体、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补充的电梯维保体系。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修理等专业单位进行,则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必须由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随意,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这就要求维护保养单位不但要与设备使用单位确定维护保养的协议,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且要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认真实施。
  在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往往使用单位的人员都还在进行其他的工作,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隔离带、警示标记等,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因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电梯故障的救援。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全面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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