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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6日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本法第18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
1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需要说明的是,罚款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处罚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有此类失职行为又不改正的,不仅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以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为了体现权责一致的精神,有必要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以增强法律责任的针对性。
2处分。主要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该处分的前提是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3刑事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资格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资格罚”,其构成条件是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撤职处分,满足这两种情形之一即可。本条规定的“资格罚” 的时间限制为5年, 即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年后则不再受该规定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此类事故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往往社会影响恶劣。为了体现责罚相当的原则,本法修改时根据各方面意见增加规定,此类情况下,“资格罚”的时间限制与其他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不同,该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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