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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如何,对于安全设施能否真正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设计质量如何,又与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等密切相关。因此,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对于增强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心,保证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明确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划分,意义重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其含义主要是:
1相关法律、法规对设计人、设计单位有资格、资质要求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并按照资格、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
2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楚、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3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设计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不合格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目的是对这几类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一步严格把关。有关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可以要求有关设计人、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审查部门和负责审查的人员对于其审查结果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审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为与前面有关条款相互衔接,这次修改时在本条规定的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中,同样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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