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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总平面图----正确安全防火间距、朝向和方位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1)工厂总平面布置应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对防止火灾的发生、蔓延及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应小于表2所示的数值。到于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本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所示的数值。

表2 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见表

注:⑴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⑵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其防火间距按相邻面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⑶当一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中的要求。

⑷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⑸独立的分变配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⑹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⑺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⑻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⑼罐组的专用泵房与其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⑽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的规定执行。

⑾表中间距只选用于内燃机车,对蒸气机车,应增加25%(火炬除外)。

2)为了防止有害气体在厂区内弥漫和滞留,应使工厂纵轴线与主导风向平行或不大于45°交角。对于需要加速空气对流以便迅速排除所产生或泄漏的有害气体的部分厂房或设施,可使其长轴与主导风向垂直或接近垂直(交角不小于40°)。

3)建筑物的方位布置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室内的采光和通风。最适宜的朝向方位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纬度确定,但石油化工厂房应防止过度的日晒,个别的场所还需要避光。为了保证正常的采光,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通常不小于相对两座建筑物中较高一座的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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