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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应有机结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厦门市劳动局领导撰文:论劳动安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相结合。

工伤认定、劳动鉴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刚刚建立,尚未完善。各省、市的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在机构、职能的设置上各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大多数地方把工伤认定职能放在劳动安全监察职能部门内,有些地方则把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内的工伤事故的认定划在劳动安全监察职能部门,而把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外、工伤保险范围内享受工伤待遇的这部分工伤认定划在工伤保险职能部门;劳动鉴定的职能设置有的设在社会保险职能部门内,有的则设在劳动安全监察职能部门内;个别地方的社会保险则从劳动部门独立出来,工伤认定、劳动鉴定都设置在其中,自成体系。如何统一规范,使之既有利于工作,又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呢?当前,适值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际,如何精兵简政,克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同时又能保证工作运转连贯有序、协调高效,是一个值得认真、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仅从工伤认定、劳动鉴定的职能设置入手,浅析劳动安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工伤认定与劳动安全

工伤认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劳动安全监察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伤事故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伤性质的认定过程,所以工伤认定与劳动安全密不可分,不可脱节。如果由工伤保险职能部门来认定工伤,一是造成与劳动安全监察在职能上的重叠与交叉,使企业不知所从;二是造成劳动安全监察与工伤认定之间的脱节,从而导致企业在工伤事故上的迟报、漏报、瞒报甚至不报,影响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使事故单位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得不到落实,劳动安全监察不能到位。可见,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工伤,从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直至工伤认定、签发工伤认定书,既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定性准确,最具权威性,又能使工作连贯有序、协调高效。

二、劳动鉴定与劳动安全

劳动鉴定及其提供的鉴定结论是落实工伤待遇、进行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与工伤认定相辅相成,两者皆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外交企业、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几种企业中的部分企业,为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顾牺牲劳动者的权利,不给或只给部分职工投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则私下解决。实际工作中,企业或工伤者因工伤待遇纠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发现未报告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事情相当普遍,数量相当多。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工伤事故中死亡与重伤的比例大约是1:6,而我国各级劳动部门公布的事故统计中两者的比例远未达到这个数字,甚至出现死亡与重伤比例倒挂的现象,这也说明了相当多的重伤事故瞒报。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从劳动鉴定工作中也可较及时准确地发现企业的工伤情况,加强安全监察,有效遏制企业工伤事故瞒报不报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鉴定所积累的工伤资料,所提供的每一企业工伤人数、受伤情况、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和伤残级别等对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的安全监察,提出更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起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可见,将工伤认定、劳动鉴定两个职能一同设置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内,既可促进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又能同步协调进行,一条龙服务,方便企业和工伤者。

厦门市劳动局领导注重调研,实事求是,联系工作实际,科学决策,将工伤认定、劳动鉴定职能设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内,使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劳动安全“三位一体”,劳动安全与工伤保险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建立起一整套协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1998年,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劳动局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的有机结合,利用工伤保险的经济杆杠作用,决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约6%)的事故预防专项经费,用于劳动安全的宣传培训、改善企业劳动条件,促使隐患整改,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达到工伤预防的目的;同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加强检查监察力度,对各个重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做出风险评估,进行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结合年度工伤事故伤亡、损失统计情况,为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使劳动安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有机地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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