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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健康将得到怎样的保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我国劳动者千呼万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这意味着今后我国劳动者的健康将依法受到保护。这部法律(草案)究竟赋予了劳动者哪些权利?给用人单位规定了哪些义务?劳动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就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对此作了介绍。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因此,草案将本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草案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草案规定:对可能发生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备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草案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2.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为防止在经济活动中转移职业危害,草案作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1.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2.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危险。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草案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该法草案赋予了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选择权: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由于职业病诊断结果关系到劳动者享受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草案中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安置。据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规定:1.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合同。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此外,草案根据所设定的制定、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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