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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某石棉制品厂成品车间职工郭刚等3人长期在粉尘浓度超标的作业岗位劳动,身体健康受到影响。3人在一个星期之内都不同程度地感到胸闷、呼吸困难、四肢无力。经当地职业病防治医疗确诊,3人均患了尘肺病。

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到该厂进行检查时得知此事,便及时指派劳动安全卫生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到该厂产生粉尘的3个车间进行了检验检测,发现成品车间的粉尘浓度比国家规定的含量标准高出了60多倍,另两个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也严重超标。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及时派人到该厂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厂从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3个生产车间的职工进行过健康检查,在近两年内已有11名职工先后患了尘肺病。因此,他们及时向石棉厂下达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1、在半个月之内增加3个生产车间的通风除尘设备,使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含量标准之内;2、对生产粉尘的3个生产车间的全部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而且今后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健康检查;3、将确诊患有尘肺病的职工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指令书》下达之后,该石棉厂仅仅采取了一些简单的除尘措施,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仍然严重超标。11名患有尘肺病的职工,仅有4人调离了粉尘作业岗位,另7人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劳动。同时,厂方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也未对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进行治疗或疗养。两年之后,7名尘肺病患者中有2人死亡,另5人的病情加重。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了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还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因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案。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的尘毒、工业性毒物、辐射、噪声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因素。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对已确诊患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对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者强令尘肺病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由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按照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除按规定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外,其所在单位还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健康档案转到新的单位。

本案中,石棉制品厂3个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本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即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实际上其粉尘浓度却严重超标,给该厂部分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厂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本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实际上却没有进行,致使11名职工相继患了尘肺病。厂方对已确诊患尘肺病的职工,本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而实际上只调离了4名职工,另7名患病职工未调离粉尘作业岗位,也未给予治疗或疗养,致使其中2人死亡,5人病情加重,给劳动者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害。石棉厂主要负责人简直是拿职工的生命当儿戏,其所作所为是严重违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前,在一些企业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拼体力、拼设备的现象,致使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导致职工群众的健康和企业生产蒙受重大损失。这就要求广大企业经营者要端正经营态度,转变经营作风,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对国家的财产负责,对职工的生命及身体健康负责。同时,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给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损失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劳动法》的严肃性,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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