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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水平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新矿集团是具有百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区。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和资产重组的不断深入,企业内部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趋势,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向契约化、市场化和分配形式的多元化转变,劳动关系的矛盾增多已经成为影响职工队伍团结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针对矿区实际,结合调解工作的实践,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以提高调解工作的运行质量。
1、劳动关系预警制度。为充分发挥三级劳动争议组织的网络优势,我们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改变劳动争议等案上门、被动处理的现象,按照“先预防,后协商,再调解”的工作新模式,形成了以预测、预报、预审、预控制为主要环节的劳动关系预警报机制,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即使把争议的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2、日常个案办理联动工作制度。为避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孤军作战”的现象,各级调解委员会与工资、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建立了劳动争议日常个案办理联动工作制度,共同研究,协同办案,快捷高效,公平公开地处理争议,及时地化解矛盾和纠纷,避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3、疑难案件月度会审制度。针对涉及单位多、时间跨度大、环节复杂的部分疑难案件,我们实行了调解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月度疑难案件会审制度,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能。
4、考核评比制度。为使各单位重视和抓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我们把劳动争议调解纳入集团公司年终考核的内容,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凡年底考核达不到90分以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0元,对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通报表彰,并奖励10000元。
协调劳动关系,预防是基础,调解是重点,依法是关键,维护是目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断优化调解工作环境,提高调解队伍素质,增强调解工作效能。
努力增强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的“调解”意识。企业与职工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是正常的,但争议的处理化解方式却各有不同。以前发生劳动争议,往往都是“对簿公堂”,企业与职工都是耗时费力,极易造成矛盾激化。我们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了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争议调解”意识。
始终坚持“三为主”的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我们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以基层为主,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关口前移,超前工作,力争把争议的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尽量避免争议和矛盾的激化。
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我们组织业务骨干参加了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在北京、云南、烟台、大连、济南等地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使业务骨干每年轮训一遍,提高了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牢固树立“双维”理念,做到依法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不仅仅局限于一人一事的调解,而是认真做企业法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给企业经营管理者讲政策,讲法规,晓明利害,教育他们要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通过现场办案等各种可行的方式,教育职工视厂为家,爱岗敬业,以发奋地工作来回报企业,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靳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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