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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在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删除了上述法规的此条内容。是否现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如何证明企业已依法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