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今年6月1日实行的《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办法》是否属于许可范围,是否与《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抵触。理由如下: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安全生产法》并没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报告危险作业以及危险作业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企业危险作业报告不属于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办法》是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工信厅等九部门为加强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合法性审核请咨询山东省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