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属实的举报含重大事故隐患,但没有作出行政处罚金额,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循《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确认的适当奖励原则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最低3000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您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