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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无奈复产难

作者:谢卫红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2003年8月11日开始,在短短7天时间里山西省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办矿相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8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使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蒙上一层难以拂去的阴影。为迅速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杜绝重特大事故再度发生,山西省人民政府于8月18日左权事故发生的当晚,立即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下令全省除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业集团公司4个国有重点煤矿外,其余4000余座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一律停产整顿一周。如今停产时限已过,复产工作也早已安排,但全省复产矿井屈指可数,甚至有的地市一座矿井也没有正式恢复生产。当前用煤高峰即将到来,长期停产使煤炭库存已基本告尽,人民生产、生活用煤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而煤矿复产时间却仍难以预料。

停产:不是办法的办法

多年来,煤矿发生事故后,往往习惯事后发文件、安全大检查、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这一程式化做法,似乎已是不成文的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都无可厚非,但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县市,10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市地一律停产整顿,以至于更大的事故全省煤矿一律停产,重新组织验收,经省批准后方可复产。停产这种做法对于遏制事故连续发生、亡羊补牢、以儆效尤,无疑可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能显示出政府搞好安全的态度和决心。但对于一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是否妥当?一个矿发生事故,牵涉其他矿被迫停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多数矿长对这种作法表现出极大的无奈,称之为“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甚至比之于古代“连诛”、“连坐”。

煤炭开采为地下作业,以动态管理为主,如果短期、有计划地停产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对于煤矿不无益处,但如果长期停产,或仅仅是为了暂时不发生事故而强行停产,煤矿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已而为之,更有甚者为确保停产井口上锁、火工品封存、绞车贴封条,连起码的整改都不能搞,对煤矿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是巨大的。

经济损失巨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应生产而不能生产,没有产量哪来效益,而该支付的电费、该上缴的管理费还必须出,政府又不会为煤矿停产减免或补偿什么,我们常说不要没有安全的效益,煤矿安全确实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为追求效益而酿成事故,但凡事都应辩证地看,难道我们不要没有安全的效益就应该要没有效益的安全吗?长期停产是我们为了安全而追求的目的吗?大范围、长时间停产对经济的发展无异于致命的打击。煤炭是山西的支柱产业,除了煤炭还有什么可以支撑山西的经济?尤其是一些重点产煤县市,煤炭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60%以上,县域经济实质上均为煤炭经济,煤炭兴则经济兴,煤炭衰则经济垮,长期停产造成的损失惊人,甚至造成财政捉襟见肘,连工资支出都难以保障。

人为地造成新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通过技术改造,多数煤矿采用了壁式开采,长期停产,致使一些壁式工作面压力增大,被压垮,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准备的工作面不能使用,造成巨大的浪费姑且不论,而由于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通风系统、井下设备不同程度受到损坏,造成了新的安全隐患,更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实践证明煤矿复产是最易发生事故的时候,许多大事故就是停产后瓦斯大量积聚而造成的,同时也不可排除有些合法矿井为减少损失,明停暗开,强行生产,这种行为更易发生事故。

职工队伍不稳,流动、流失现象严重除国有煤矿外,其他煤矿多为当地农民或外包工,他们下井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长期停产没有了经济来源,纷纷离开矿区,另谋他业,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工人、一线工人流失,如果再重新组织生产,人员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生产需求,形成常年培训不见人,影响了培训效益,降低了职工素质。

影响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有证矿井长期停产客观上造成了煤源紧张,煤价上涨,一些私开矿主见利忘义,受利益驱使,非法开采再度抬头,由于私开矿难以管理,客观上滋长了私开乱挖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复产标准:难摘的苹果

山西煤矿尤其是占全省绝大多数的乡镇煤矿多数是在“六五”期间“有水快流”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先天不足是其致命的弱点。近年来,通过联营改造、关井压产、技术进步,煤矿基础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矿井规模小、技术装备差、采煤方法落后,安全设施欠帐多仍是较为普遍的问题,绝非一朝一夕能够改变,需要的是逐步提高稳步发展,需要的是时间和投入。如果想一蹴而就,只能是揠苗助长。每次事故之后,煤矿便陷入了事故-停产-验收-复产的怪圈。有的事故多发乡镇、市地每年都要搞几个循环,由于每次复产后都要制定一些新的复产验收标准,不达标不得验收,煤矿停产时间少则一月,多则二至三月。不可否认有些标准是非常必要的,非达到不可的,但也难以排除有些标准与实际距离较大,使复产标准成为煤矿企业跳起来也难以摘到的苹果。

一是有些标准与煤炭企业本身无关如这次复产验收规定,未按要求上报2003年10%关井名单的市(地)、2002年发生重特大事故未按要求上报15%关井名单的县(市、区)市(地)、省整顿办已发文注销证照但未按“关井六条标准”彻底关闭的矿井所在县(区)不予验收。这些工作本应由县(区、市)、市(地)组织完成,但由于关闭有证矿井难度大,政府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只好作为复产的强制性条件进行要求。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煤矿来说,不管你矿井条件如何,是否达到复产条件,也得受制于所在乡县(区、市)市(地)关井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复产工作想快也快不起来。

二是有些标准煤炭企业自身难以解决如双回路供电问题,全省绝大多数煤矿没有采用双回路供电,而解决双回路供电靠煤炭企业自身是难以解决的。它不仅受当地现有电力基础设施的制约(多数县市只有一个变电站),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投资、容量、出线、线路架设等问题,是否能与电力部门协商得通,电力部门是否愿意搞都是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煤矿自身难以解决,况且即使电力部门同意建设,周期也不是一、二个月内能完成的。另外是“四证”问题,由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源证、企业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办证周期过长,有的证办理下来已经过期,又得办理延期手续,既牵扯了精力、浪费了财力,又人为造成了证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三是有些标准不尽科学如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瓦斯抽放,《煤矿安全规程》有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抽放瓦斯的有关规定,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不是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适应瓦斯抽放,绝不能搞一刀切。

四是有些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如重点产煤县(区、市) 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不予申报验收。为什么同样是3万吨以下的煤矿非重点产煤县(区、市)就可以申报验收,而重点产煤县(区、市)就不可申报验收呢?判断煤矿能否复产难道重点产煤县(区、市)和非重点产煤县(区、市)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不一样吗?

安全生产路在何方

山西作为欠发达地区,能源重化工基地,要发展离不开煤炭,可以说山西的发展,成也煤炭败也煤炭,起码短期内没有煤炭就没有山西的发展,这也许是不争的事实。山西煤炭路在何方、山西煤炭如何管理,我们过去习以为常的作法有多少科学性、合理性,又有多少是长官意志,行政命令,有多少促进了煤炭发展,又有多少带来了负面效应,如何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我们该做些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以下几条是应该遵循的。

必须依法办矿、管矿近年来国家为促进煤炭工业建康、稳定、安全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说煤矿安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这些法律法规理应成为办矿、管矿的依据,简单地说煤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规程要求就应该是合法矿井,就应合理合法地开办、生产,任何管理者都无权凌驾于法律、规程之上,都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必须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煤炭企业健康发展政府应通过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引导煤炭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要尊重现实,实事求是,切忌一刀切,一阵风,长官意志。

必须以煤炭企业为中心,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煤炭企业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中心和根本,必须立足这个中心,强本固基,增加煤矿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安全基本条件,提高职工素质,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把安全的基础夯实打牢。要建立安全预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要把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与加强企业基础管理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安全效能”的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自律性,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性。

必须创造煤炭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煤炭企业加快发展,而不能设置壁垒,阻碍其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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