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辩证看待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

作者:黄祥宽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者,施以适度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以促进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惩戒、震慑作用。但一味地强调重罚,却极有可能适得其反,为强化安全管理带来不必的负面影响。针对安全工作的不同情况,我们有必要辩证看待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

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在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上,如果不“辩证施治”,往往产生诸多负面效果,不利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先,一味地强调加大对违章者的惩处力度,容易使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将严细务实的安全管理工作,变形为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片面夸大了惩罚力度的作用,放松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形成不应有的疏漏,进而为搞好安全生产留下无法预料的隐患。其次,过于强调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容易使职工心理上产生潜意识的抵触,从怕发生事故变为怕罚款,主次颠倒,从而对一些事故和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甚而至于和安全监察人员大打“游击战”,暗中违章作业、违章操作,使一些职工在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生产。如此这般,安全生产势必很难保证。其三,动辄成百上千的罚款和严历的行政处罚,在具有强大震慑作用的同时,对于“低头不见抬头见”、同是企业职工的企业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心理负担。对“撞到手下”的违章人员,不抓则有违职责所在;抓则往往着实有些“于心不忍”。容易使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产生“同情心”,“总是心太软”,无法逗硬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无形中也降低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削弱了安全管理的可靠性。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根据客观实际,辩证看待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辅之以情感管理、结对子互保互助等安全帮教工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工、团齐抓质量、共管安全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和监察体系的作用,对违章者“辩证施治”,势必更加有利于安全生产。
地址:四川旺苍黄洋镇广旺矿区赵家坝社管中心
邮编:628206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