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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外因火灾预防的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8日

 (1)对于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进风平巷,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于已有的木支架进风井简、平巷要求逐步更换;

  (2)用木支架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硐室要设置消防水管。如果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必须每隔50~100m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3)井口木料厂、有自燃发火的废石堆(或矿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时风口主要风向的下风侧80m以外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4)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空气预热风道、井下电机车库、井下机修及电机硐室、变压器硐室、变电所、油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硐室中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5)井下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集中存放在合适的场所,并应定期碱查或更换。在危险区附近作业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以便应急;

  (6)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硐室中。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储存动力用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风流并将污风汇入排风巷道,储油量一般不超过三昼夜的用量;

  (7)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理,每台柴油设备上应配备灭火装置;

  (8)设置防火门。为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井口和平硐口应设置防火金属井盖或铁门。各水平进风巷道,距井筒50m处应设置不燃性材料构筑的双重防火门,两道门间距离5~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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