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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解禁”派

作者:慕毅飞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日前某媒体评论版发表了一篇题为《烟花爆竹并没有“原罪”》的时评,该文代表了“解禁”派的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说烟花爆竹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不能靠行政手段来禁,而且也禁不了;二是说烟花爆竹出问题,出在监管不力,只要在产销环节把住不合格烟花爆竹这一关,“禁放”就没有必要了。
  先说监管,谁都知道,生产烟花爆竹,材料来源极易,投入成本极少,技术要求极低,而利润回报极高,何时何地何人都能毫不费力地进行产销。笔者手头就有本地日报的一则配图新闻:在经济发达、且无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本地一农户家里,居然查获了3000箱“三无”爆竹。只要利润超过三倍的事,就会有人冒着杀头的风险去干,要是算上偷税,烟花爆竹的利润远不止三倍。在这种情况下,说什么“措施得力、监管到位,把生产中所有的不安全隐患都消除,将所有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都赶出市场”,岂非痴人说梦(当然,我并不是为明显属于失职乃至渎职的监管部门推卸责任)?
  不合格的烟花爆竹有危险,合格的同样有危险。产销环节发生事故,并非都是因为违法违规,稍一疏忽,一个火花就会酿出弥天大祸;而每年各大城市春节期间收治的眼球被摘除、手被炸伤的病人,燃放的绝大部分都是合格的烟花爆竹;至于引发火灾,肇祸的烟花爆竹更没有合格不合格的差别。烟花爆竹也就让一部分人图个热闹;值得那么多的人付出健康与生命的代价吗?
  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想必“解禁派”们也该懂。
  至于文化传统,要看值不值得弘扬。过去女人缠的小脚、男人拖的长辫、打卦问卜、求雨祈风……怎么都不弘扬了呢?现代文明更有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权利与自由,只有在不损及别人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才有享有的合理性。你喜欢鞭炮的巨响,就须讲个前提,别让我这讨厌鞭炮的人无端受扰:上街路走不好,在家电视看不好,电话打不好,书读不好,觉睡不好……
  我招谁惹谁了?要是找个没人的地方,尽可去热闹;要是弄个摹拟的“燃放”室,尽可进去过把瘾——两不相扰,方为高招。中国烟花爆竹的“禁放”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中国现代文明的提升程度。现在出现“解禁”与“禁放”之争,就是一大进步。全面“禁放”,将是迟早的事,而以行政的手段,推进现代文明进程,何过之有?禁止随地吐痰,禁止赤膊上街,禁止乱扔垃圾……不都是采取行政手段的吗?
关键在于如何做,才算得民心。“解禁”派有一张王牌,就是说赞成解禁的人多,多到超过一半,准确的个案统计有安阳的“56.8%”……于是,真有不少地方政府“顺从”民意,纷纷“解禁”。其实,这些统计里,肯定不包括躺在床上禁不起吓的病人,也不包括抱在怀里禁不起吓的婴儿……所谓多数,实不足信——没有坚实的理性基础,哪怕搞了全民公决,代表的也未必是真理。
何况现在“解禁”也是“有条件”的“解”——譬如逢年过节,定时定点,由专业人士在严加防范之下,不妨尽情燃放一下——那么,有步骤的“禁放”就没有错。暂时不搞全面“禁放”,是多年陋习一时难改而已,决不是说它本身有多么好,有多么合理,实在犯不着“解禁”派们置文明的趋势于不顾,盲目地为之叫好。保护落后,永远都不会是一种进步。
说到“原罪”,烟花爆竹是因驱邪赶鬼弄出来的,它从没给人们带来真正的福祉,祸事倒是从没断过,这不正是它的“原罪”?若不是烟花爆竹的消费市场日益扩大,酿发惨祸的可能就会大大减少,监管的效果就会大大提高,社会丈明也会显著地推进……这怎么就让“解禁”派们觉得那么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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