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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低压电气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5月31日

井下低压电气管理制度

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保证井下采区各头面供电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低压电气管理制度。

一、 业务划分

1、机电区维修范围

(1)井下变电所、中央泵房等所辖范围内供电线路、设备等设施的维修。

(2)所有入井高压电缆的维修。

(3)各变电所至临时配电点、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接头、变压器等高压设施故障处理。

(4)轨道大巷电缆的吊挂及维护。

(5)主井底装载硐室、巷道照明线路、配电点、供电电缆、设施的维修。

2、皮带队的维修范围

(1)井下东、西胶、上仓皮带大巷、配电硐室的照明线路、供电电缆、设施的维修。

(2)各采区、回采工作面由皮带队所管辖的皮带巷照明线路、配电点、供电电缆、设施的维修。

(3)主井煤仓、采区煤仓巷道照明线路、配电点、供电电缆、设施的维修。

3、运输队维修范围

(1)东、西轨道大巷及井底车场照明、充电硐室的电气设施维修。

(2)电机车、人车、矿车、平板车、材料车等的维修。

4、其它规定

(1)井下各临时配电点低压电缆、设备、日常检查检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2)大巷以外的高、低压电缆的吊挂、接地线的修复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3)移动变电站的日常检查、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新增设施或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机电科根据情况另做安排。

二、 机电科做为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部门,对井下电气设施管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1、机电科电管组在机电矿长和机电科科长的领导下,具体落实采区供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

2、负责采区供电设计、工作面供电设计。

3、负责采区各种开关整定计算、采区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采区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采区及工作面供电系统图。

4、负责各工作面的负荷统计工作。

5、负责对井下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处理,落实整改情况。对井下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三大保护,电缆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7、负责绘制更新采井下供电系统图。

三、 各单位要有一名分管机电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四、 每个采区、每个采掘工作面要有完整、正规的采区供电设计。

五、 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采区供电设计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应及时与机电科联系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擅自更改设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各采掘工作面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六、 采区供电系统必须采、掘供电分开,安装使用选择性漏电保护。

七、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源,严禁从掘进工作面供电以外的供电系统引入照明、信号等电源。无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罚款500元,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罚款300元,联责机电队长100元,并责令停工,直至风电闭锁恢复投用后方可开工。

八、 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激光测量仪、监测控制等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采区巷道,必须由安装单位按接火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范围。

九、 负荷增减审批

1、采掘工作面安装时,机电科对工作面进行供电设计、整定计算,由安装单位持机电科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到机电科办理接火手续,注明接火开关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截面长度等内容(接火申请单一式三份、供电系统图一式四份,接火单机电科存一份、区队一份、机电区一份;供电系统图机电科设备组、电管组各一份、区队一份、机电科存一份,设备组依供电图所显示内容发放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等设施,电管组依供电图负责验收、检查),安装单位凭供电设计,到设备组办理领取电缆、设备手续。安装时要严格执行供电设计、整定保护等,安装结束后由机电科电管组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各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停电接火,若发现没有到机电科开据停电接火申请单私自接火者,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机电班长罚款200元,责任人(操作人员)罚款500元。

2、采掘工作面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队长或班长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报送接火审批单,审批单应附有接线简图、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机电科必须提前二天批复,审批后的接火单应详细注明接火开关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电缆截面、长度等内容。使用单位凭审批单到设备组办理领取电缆、设备手续,安装结束后由机电科电管组对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各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停电接火,若发现没有到机电科开据停电接火申请单私自接火者,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机电班长罚款200元,责任人(操作人员)罚款500元。

3、负荷接火在隶属申请接火单位管辖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接火。当接火地点的开关不隶属申请接火单位管辖时,由机电科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负责接火。但申请接火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置,并悬挂整齐,并派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相关单位不能按要求时间接火影响生产的,对其罚款200元。

4、各单位无论是大小接火,都必须按规定办理负荷审批,无审批不得随意接火,否则,一经发现罚款2000元,并限期整改,影响生产后果自负。

5、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火,申请接火单位到调度室签字后,机电科安排相关单位接火。

十、 电气保护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

2、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整定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30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加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200元,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每处罚款3000元,联责机电队长5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和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款500元。

5、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误差时,应及时向机电科技术组汇报,由机电科技术组负责供电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其进行整定计算。

十一、 照明信号装置的使用试验和管理

1、凡井下使用照明信号装置必须做到保护灵敏可靠,并做到接线合格使用正常,否则,罚款100元。

2、 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塞住交流接触器和直流继电器,否则,罚款3000元。

3、保护器的保险必须使用合格的熔丝,严禁使用铜丝及其它金属代替,罚款3000元。

4、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主、副接地线及联接线必须符合要求,主副接地极的间距要大于5米。无论何种原因,接地系统接地极、接地线等不符合要求不准投入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每班使用前必须对保护器进行跳闸试验,试验人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但必须是机电维护工,并填写试验记录,月底由区队将记录本交到机电科,记录保存半年。机电科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不试验或不填写记录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二、接地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

1、机电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矿井所有保护接地装置电阻值摇测一遍,对不合格接地装置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对不按期限整改的单位罚款1000元。

2、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2-487条要求及《保护接地细则》要求,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峒室

(2)每一个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高压接线盒)。

(3)每个低压配电点。

(4)三台以上的低压电气设备。

4、不装设接地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联责机电队长100元。

5、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到记录本内。

十三、馈电开关使用试验管理办法

1、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都必须使用灵敏可靠的选漏开关,并做到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2、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塞住或甩掉不用选漏开关,一但发现对责任者按违章论处,并罚款3000元。

3、每天对选漏开关进行一次跳闸试验,试验人由单位指定专人,但必须是机电维护工(变电所内配电工),现场填写试验记录,记录每月底交机电科,每发现一次不试验或不填写记录者对其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4、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队值班人员负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否则,对责任人、值班人员罚款200元。

5、工作地点因漏电导致馈电开关跳闸,准许试送一次,如送不上,由检修人员查找漏电原因后,将漏电开关停掉,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并安排维修人员处理。

6、任何人不得违犯规定,在明知有漏电情况下,强行送电或甩掉检漏装置供电,否则罚款3000元。

十四、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定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有电气维修工进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罚款200元。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必须带电移动时需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否则罚款1000元。

3、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等程序,否则罚款200元。

4、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闭锁位置,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且由专人看守,工作结束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否则罚款1000元。

5、两个以上工作地点同时停一个开关,应各自挂自己的停电标志牌,一但工作完毕,见有他人停电标志牌未拆除时,严禁送电。

6、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进行停送电工作,交接班时,如因其它原因停送电工作没有完成,交班人必须将停送电情况及未完成的工作在现场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

7、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并闭锁,否则罚款1000元。

十五、移动变电站的管理

1、移动变电站的安装地点无淋水,保持通风良好,移动变电站内电气设备应水平放置,不能水平放置时,其放置倾角不得超过10°。

2、移动变电站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漏电保护必须齐全可靠,由专人每天检查试验一次,并填写记录。

3、使用单位每月应将高、低压头打开检查一次触头接触情况,瓷瓶绝缘情况,并对连接螺栓紧固、除尘,检查处理结果应填写记录,每漏检或不填写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十六、其它规定

1、井下机电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加挂“高压危险”牌,缺一块牌罚款100元。

2、机电硐室司机和配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无证者罚款500元。

3、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有水泥台除处)罚款100元/台。

4、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浸蚀,而无防护措施罚款500元/台。

5、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罚款100元。

6、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漏填、提前填、撕记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设备卫生差,一处罚款50元。

8、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一台不完好的罚款100元。

9、私自拆卸电气设备部件的罚款1000元。

10、设备电机被煤埋,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1、小型设备一处不集中上板罚款100元。

12、使用单位不得私自使用与开关型号不一致的保护器,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3、 其他未尽办法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由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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