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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3日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每年必须按不同品种及生产批次取样,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至少两次以上委托检验,并保存原始记录。

2、必须建立“以人为本,防控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

3、建立健全产品原料及销售记录档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4、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一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两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5、公司成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的产品召回领导小组,发布其品种及生产批次和包装规格等详细信息,同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6、不得故意隐瞒产品安全危害,随时抽查其产品可能出现的污染源,以免造成产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安全隐患。

7、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继续或再次进行召回。

8、保存召回记录,包括品种、生产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9、产品一经召回,按照规定程序对其产品的同一生产批次的不合格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通过第三方修正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0、及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应当及时销毁。对召回产品处理必须有详细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场和质监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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