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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23日

 运料工是确保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物料运送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单位现场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时送达全面负责。运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装卸和运送物料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物料规格、品种、数量进行。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等现场落实情况。
   第2条 确认所装物料的类别、外型尺寸、重量,做到运输距离内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材料的运送。
   第3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
   第4条 地面装运大件物料时,应与行车、叉车司机叫应好,起吊重心合适,起吊要稳;小件物料装箱、装袋,井下手拉葫芦起吊物料钩头固定牢固,注意观察顶板。
   第5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必须注意人员或物料不要碰触架空线,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6条 在平巷装车时,必须先用木楔将矿车稳住。
   第7条 封车必须牢固。
   第8条 在斜巷装卸物料时,不准摘绳;在斜巷卸料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在料车下方安设防止物料下滑的设施,否则不准卸料。
   第9条 运料时,注意不要刮碰电器设备及管、线。
   第10条 在有运输机的巷道内搬运材料时,要和司机联系好。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运输机时,必须停机搬运。
   第11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得同时打开,也不准用车撞门。
   第12条 斜巷运料时,必须捆紧拴牢,行车时不准行人,下口设好警戒,严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条 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门措施。
   第14条 两人以上装卸车时,必须相互叫应好,行动一致,做到轻起轻放,不准盲目乱扔,以防物料弹落伤人或砸坏设备。
   第15条 同车内的物料长短应一致,否则必须长料在下、短料在上。长短料穿插时应按运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须用绳索或铁丝捆绑牢固。
   第16条 卸料前先清理环境,防止卸料时砸坏电器设备及管、线,以及砸飞他物伤人。
   第17条 堆放物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并要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和通风断面。
   第18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物料要严格执行提升信号制度,并在数量上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 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超长、偏载严重物料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不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用车撞门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运送物料时,造成车辆掉道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料时,两车间距不够10米,或推车不走道心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运料时蹬车滑行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料时放飞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运料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不发出警号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斜巷运送物料,造成跑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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