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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水害事故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17日

煤矿水害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是一种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类型,近年来全国发生过多起煤矿水害事故,集团公司历史上也曾发生过一些水害事故。为引起各矿和有关单位对矿井防治水的高度重视,加强安全工作刚性考核,有效地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特规定预防水害事故安全管理红线如下:
        1、采掘生产必须由地质部门提供盘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等有关的地质资料,回采和掘进过程中必须进行地质预报和水文地质预报。违反上述规定,免去地质科长职务。
        2、井下和地面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正规的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大型探放水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违反上述规定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3、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由掘进队或矿专门指定的队伍进行探放水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分管开拓工作副矿长职务。
        4、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对上层采空区积水进行疏干排放,严禁顶水采煤。违反上述原则的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5、采掘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必要矿井、盘区和工作面的排水系统,杜绝无排水系统生产的现象。违反上述原则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6、有承压突水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进行突水危险性评价,不进行此项工作的追究矿总工程师和矿长责任。
        7、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必须明确采掘工作面的排水系统和设施的配置,对不按设计安装管路、水泵、形不成排水系统,造成水淹工作面事故,追究分管准备工作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的责任。
        8、没有地测机构或地测机构不健全,发生重大地测工作失误,免去矿长职务。
        9、测量给线、开口、贯通必须严格执行测量规程等有关的技术规定,不能造成无效进尺或不能正常贯通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免去分管测量工作科长职务,并追究地质科长和矿总工程师责任。
        10、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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