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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及监督举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2月3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高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磨盘田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定,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13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8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井下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中心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的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七、用增加福利待遇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实。入井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适当提高轮流入井带班矿级领导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动制度的落实。对下井带班领导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一般按每天60元。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带班未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该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十、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欢迎广大职工群众对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对矿级领导当班应下井带班而未下井带班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十一、举报方式:我矿在井口显眼位置设有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举报箱,箱上公布有举报电话,举报人可以电话举报,也可以书面举报。

十二、对举报矿级领导当班应下井带班而未下井带班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奖励。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被举报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有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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