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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3日

  一、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指挥长是执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者,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支持指挥长的工作,自觉执行本制度。

    三、调度室负责安排并及时公布领导下井带班的日程和班次;指挥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指挥长和总工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四、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1副总或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五、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特别是“一通三防”,督促各科、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科、队和班组。

    六、当班管理人员有事外出,由调度室提前安排在矿的其他领导代班,不得空班。

    七、由调度室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记录,并负责考勤。

    八、指挥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认真负责,对全矿井的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安排,并认真写好带班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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