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每一抽放工程施工完毕,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钻孔数量、钻孔布置参数、管路敷设情况、漏气试验等),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处理,直到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应提出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条 钻孔施工结束后,由通风科组织验收,原则规定钻孔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角度误差不得超过±1°。
第三条 抽放管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 必须做气密性试验。千米漏气不超于3m3/min。
第四条 抽放管道在进入工作面瓦斯尾巷之前必须设置绝缘隔离段。充当隔离段的绝缘管或其它抽放系统联接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联接管路的断面的80%。
第五条 未经验收的,未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抽放系统不准运行,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