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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08日

第一条 成立隐患排查整改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范围,落实责任人;
        2、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强观察和监控,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变化,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条 隐患鉴定、评估、整改资金由学校筹集,必要时报请主管部门或隐患管理单位给予支持。
        第三条 隐患整改完毕之前,应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撤出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条 隐患整改完毕,学校应立即申报有关部门验收,并报有关部门销案。
        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督促协助责任人进行整改;
        2、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整改资金;
        3、督促、责令隐患限期整改或暂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条 整改资金专款专用,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凡挪作它用或未及时用于隐患整改的,学校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存在的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上报和整改。
        第九条 对造成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安全生产法》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致 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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