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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5日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 管理分工

2.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3.事故处置、报告

3.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3.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3.5.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3.5.2分析事故责任;

3.5.2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3.5.2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3.5.2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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