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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事故—损害的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1日

 安全总是与危险—事故—损害这一组概念相对立的。安全度始终应根据一种或数种危险来加以定义,危险度和安全度可以分为若干等级。只有消灭了危险之源,才能摆脱危险而获得充分安全。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危险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一个企业要达到理论上100%的安全是不可能的。安全的程度可能因时因地而异。这是因为危险程度会因人的行为的变化或者自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只要存在的危险被触发,就可能造成事故,只要事故发生就可能带来伤害。因此,危险—事故—损害就构成了危险分析的一个链条:危险源危险危险的触发原因
  总危险事故损害。
  1、危险源
  潜在的危险的根源可能存在于自然现象或人的活动中。自然现象包括: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形式,地球本身,地球周围大气,遥远的太空,以及如重力和电磁等各种宇宙力。人的活动包括:生产并使用能量;原材料和产品;机械设备和工具;创造和利用工作、生活环境;对自然环境的各种污染和改善等。
  2、危险
  各种不同的潜在危险,同其根源的性质相关。例如,某种气体可能既易燃,又有毒。一般来说,潜在危险只要未被触发,是不会发生危害的。
  3、触发原因
  某种潜在危险会受到自然环境和人的行为的触发而造成实际危险,从而造成事故。
  4、总危险
  总危险是指所有潜在危险极有可能同所有触发原因相结合而引起的危险。
  5、事故
  实际危险就是事故。如果严重程度不大,称之为小事故。事故和小事故均可看作是对事故发生前的自然或生物平衡状态的一种破坏。
  6、危害
  事故造成的危害,其严重程度一般是由环境,而不是由造成事故的某些因素决定的。例如,是由所实施的防护措施,在场的人数、现场的财务和器材的数量等决定的。严重程度可从毫无损失或损失轻微,直到人参伤害、疾病甚至死亡以及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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