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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及其它作业岗位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2日

维修安装及其他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一条 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公司和到其他作业现场必须执行该区域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 严禁进入装载机往复运行作业线及起重机吊钩运行线和回转范围。
第四条 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执行明火作业申报制度,并认真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处理执行《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工属具,确认安全状况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七条 设备停机修理前,要由生产调度人员或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对方现场修理主管人员联系,办理停机断电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施工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请电工在指定的电源上接线。
第九条 夜间无照明或照明不足时不准作业,使用工作灯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条 严禁在各种车辆的车箱板上和其它机械的危险处停留。
第十一条 不准接触非修理设备的可动部件、安全装置、裸露导体及按钮开关等。
第十二条 多单位、多工种和多种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要制定安全措施,做到专人指挥。
第十三条 设备试车时现场人员要站到安全位置。
第十四条 雨天或雪天禁止露天施焊。如确需施焊,必须采取切实可靠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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