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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警方发布安全提示:春节禁放孔明灯

作者:李国辉  来源:新快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13日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前日发出今年第一号安全提示:新春佳节将至,广大市民群众应注意安全,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以及孔明灯,严防由此引发的火灾和安全事故。

  警方重申,广州并未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开禁”,在本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同时强调,燃放“孔明灯”容易引发火灾隐患和影响航空安全,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孔明灯”,对凡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警方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据悉,近年来,广州市民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燃放孔明灯的现象越来越多,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在去年国庆节时,广州警方便发出安全提示,首次要求市民勿在禁放区内燃放孔明灯,此次是第二次做出同样规定,在春节假期历史上则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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