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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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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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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专门下发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75号 《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0日 制度的制定依据 《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指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为煤矿开采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及煤炭洗选厂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暂不纳入统计范围。 (基本建设矿井和洗煤厂暂没有纳入统计范围) 统计内容 新旧制度的比较 统计制度的名称由原来的《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变为《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 和原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相比,新增两项内容,删除一项内容,原制度19项,新制度20项) 新增内容: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删除内容:应测点数 项目的名称有些变化,例如“职业危害” 变为“职业病危害” 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 和原制度相比统计项目的名称比较: 年核定能力——年核定能力(无变化) 从业人员平均数→从业人员数 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合同告知职业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名称没有变化) 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 应职业健康培训人数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实际职业健康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 新增新发职业病病例数 新增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应测点数 →删除 实测点数→检测点数 达标点数 →达标点数 应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 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 统计内容 1年核定生产能力、2从业人员数、3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5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6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7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8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9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0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1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2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3新发职业病病例数、14累计职业病病例数、15检测点数、16达标点数、17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8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9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20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填报单位(1)煤矿(2) 监察分局 (3)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煤矿 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持证煤矿为统计单位,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 (2)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的报表填报工作,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并及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的《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报表的种类 基础MKZWA表 MKZWB1-MKZWB4表 通过软件上报 4.报表报送方式 煤矿职业卫生统计采用煤矿上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形式。 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人工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两种方式上报至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要求各煤矿全部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上报。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数据。 关于“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填报问题 “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两项内容为新批准的《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新增设的两项内容,由于这两项内容涉险保密,国家局不允许通过网络填报。 关于“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填报问题 煤矿企业通过单独的报表(附表一)报到分局。 分局汇总后将汇总表(附表二)报到省局。 附表一 附表二 5.报送时间 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煤矿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 各分局报送时间 次年1月5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次年1月8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6.统计要求 各统计单位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职业卫生统计基础表,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统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省局将在各煤矿上报后,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2.矿井类型: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 3.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将煤矿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企业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注册类型 110 国有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0 私营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90 其他企业 140 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4.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 5.职业病危害申报:指报告期内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填写“已申报”或者“未申报”。 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指报告期内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培训的情况,填写“已培训”或者“未培训” 7.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即每月从业人员数之和相加后除以12,对于月度内变化较大的煤矿企业,月度人数取月初与月末的平均值。 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 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煤尘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高温人数以及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 9.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的总人数。 10.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11.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煤矿对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12.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3.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4.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5.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从业人员应进行培训 16.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往年有的煤矿填报的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相等,有的和从业人数的平均数相等。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应该是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应该进行培训。注意:规定没有这样表述:煤矿企业应当对接触治病危害的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 17.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或因转岗等原因多次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进行查体 18.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的要求,在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表2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煤尘(以煤尘为主)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每年1次 噪声 在岗人员 每年1次 高温 在岗人员 每年1次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表2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19.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不包括普通健康检查。 20.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统计煤矿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关情况,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暂不统计。 (1)总尘,是总粉尘的简称,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 (2)呼尘,是呼吸性粉尘的简称,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 (3)噪声,是指生产性噪声,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又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和脉冲噪声。其测量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 。 (4)高温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的平均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等于或者大于25℃的作业。WBGT指数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符合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 (5)化学毒物,是指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化学物质。煤矿作业场所常见化学毒物有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等。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0.28)、《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GBZ/T 160.3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等 21.检测点数:指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的规定,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的总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所选定的采样对象的个数为实测点的个数,同定点采样的实测点数合并统计;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应按1个实测点数统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1个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噪声:每年至少测定1次。 (5)高温: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6)化学毒物: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22.达标点数: 指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规定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 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检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才可以确定为达标,且应按1个达标点数统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浓度或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总尘:《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限值见表3。 表3 作业场所空气中总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0 10 ≥10,<50 2 ≥50,<80 2 ≥80 2 (2)呼尘:《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限值见表4。 表4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 ≤10 2.5 岩尘 >10, ≤30 1.0 岩尘 >30,<50 0.5 岩尘 ≥50 0.2 水泥尘 <10 1.5 (3)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4)高温: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5)化学毒物:《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见表5。 表5 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毒物浓度限值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23.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指报告期内煤矿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新发职业病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 24.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指各煤矿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单位职工工作期间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职业病的累计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 容易出现理解错误的地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容易出现误解。 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应该是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项目才填报具体数量,没有这些项目的应该是数量为零。有些单位理解错误。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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