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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品安全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3日

  1.不许将易燃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燃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等。

  3.使用蒸馏或升华的易燃物质时应注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厘米);
  (4)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四周不可放置可燃性物料;
  (5)工作肘要戴上眼镜。

  4.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千克,每种不得超过1千克。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燃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禁止将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爆的易燃物贮存在一起。使用中应留有安全距离。

  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闸,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如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等。

  8.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10.易燃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钠,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做蒸馏提纯或蒸馏试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100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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