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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司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27日

第一条 出车前明确出车任务,规范驾驶车辆。
第二条 认真执行《港区安全管理规定》、《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操作前
1、接到出车指令,必须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驾驶指定汽车执行指定任务。
2、启动发动机前,开车前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3、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三条 作业中
1、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2、在上下人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3、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港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堆场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10公里;车间、库房5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4、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5、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第五条 操作后
1、作业完毕后,应对汽车进行闻、摸、听、看等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处理。
2、加足燃油,冬季未加防冻液的汽车,必须放净冷却水。
3、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停车时,要拉紧手制动。
4、停车后排放储气筒内冷凝水及油污。
5、做好车辆运行记录。
第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1、要认真对所驾驶的车辆,做好日常检查、修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保证车况完好。
2、要适时提出车辆维修计划
3、专用特殊车辆,在此基础上,要认真执行专用特殊车辆操作规程及相关作业指导书或有关规定。
5、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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