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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作废】

标 准 号: GB 50029-2003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
发布日期: 2003-04-15
实施日期: 200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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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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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1.25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于500立方米每分钟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90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经审查定稿,建设部以第 139号公告发布执行 。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六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条文,并对螺杆压缩机、压缩空气干燥、净化及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 :长沙市韶山中路18号,邮政编码:410007,传真:0731-5551914),以供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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