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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标 准 号: GB16423—1996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起草单位: 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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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
  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安全法规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 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基本规定
  5.1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6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7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a.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b.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
  c.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度大于150m。
  5.8 自卸矿车、自卸汽车和非载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员。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GB 16424的有关规定。
  5.9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的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10 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栅栏,并应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5.11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掷物件;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5.13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告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告安全。
  不准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4 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相邻阶段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或台阶(踏步)作人行通路。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相邻阶段间的人行通路接近铁路时,其边缘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5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必须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
  5.16 使用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产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b. 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或通行;
  c. 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并闭水、气阀门。
  5.17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行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8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19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20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3kV以下,不得小于1.5m;
  b. 3kV~10kV,不得小于2.0m;
  c. 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5.21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22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
  5.23 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 6722和GB13349。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24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5 露天采场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站,应设置在爆破危险界线外。通往露天采场的压气管道,可沿地面敷设。
  6 露天开采
  6.1 阶段构成的安全要求
  6.1.1 阶段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阶段高度的确定
  

  如果阶段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6.1.2 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6.1.3 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工作阶段坡面角的确定
  

  6.1.4 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必须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
  6.2 穿孔作业
  6.2.1 钻机稳车时,千斤顶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禁止在千斤顶下垫块石。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阶段边缘线的夹角不得小于45°。
  6.2.2 钻机靠近阶段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穿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3m。
  6.2.3 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必须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
  钻机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得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6.2.4 挖掘阶段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阶段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得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6.3 铲装作业
  6.3.1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6.3.2 相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面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6.3.3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6.3.4 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6.3.5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3.6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6.3.7 严禁挖掘机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6.4 推土机作业
  6.4.1 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6.4.2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得超过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必须低速运行。禁止推土机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6.4.3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应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b.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
  c.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禁止用缆绳牵引;
  d. 指定专人指挥。
  6.4.4 推土机发动时,严禁人员在机体下面工作,机体近旁不准有人逗留。推土机行走时,禁止人员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6.4.5 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禁止人员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6.5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6.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标志。
  6.5.2 开采境界内的废旧港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至少超前一个阶段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5.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6.5.4 机械铲装时,应保证最终边坡的稳定性,合并段数不应超过三个。
  6.5.5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振措施,严禁采用大爆破。
  6.5.6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要保持阶段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阶段采掘结束,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6.5.7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5.8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帮岩体的弱层裂隙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帮岩体有含水层时,应采取疏干措施。
  6.5.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必须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塌落的危害。
  6.5.10 大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6.5.11 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地测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边坡的资料。
  6.6 联合开关
  6.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不宜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6.6.2 露天与地面同时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a.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b.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保护露天采场边坡的稳定。
  6.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严禁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必须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6.6.4 因矿石自燃而将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必须事先查明火灾蔓延情况、开采的安全深度、剩余的矿量与矿体的厚度等,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
  6.6.5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6.6.6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必须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势层的厚度。
  6.6.7 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必须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时最大径流量。
  6.7 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6.7.1 分期开采应有安全措施,防止上部扩帮剥离区段作业的滚石等危及下部正常采剥区段作业。
  6.7.2 陡帮开采时,若在组合台阶或倾斜分条的边坡上布置运输道路,应使下面台阶的安全平台能接住上面台阶爆破的碴块。
  严禁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同时进行爆破。
  7 运输
  7.1 铁路运输
  7.1.1 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难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
  7.1.2 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必须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瞭望条件。在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m。
  7.1.3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a. 全长大于10m中桥高大于6m的桥梁(包括立交桥);
  b.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3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3 最小曲线半径
  


  注:准轨铁路电机车、车辆类型分类:一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1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二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6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三类为矿车固定轴距1.2m×2,全轴距<13m。改、扩建矿山利用旧有要车固定轴距大于2.6m,小于3m时,可参照二类的标准。
  7.1.4 人流和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道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在瞭望条件良好,满足机车及汽车司机的规定能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瞭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7.1.5 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则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相应部位处,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则,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7.1.6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m(窄轨铁路150m)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
  7.1.7 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对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不得大于15‰。
  线路尽头必须设安全车挡。
  7.1.8 列车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必须保证在准轨铁路300m、窄轨铁路150m的制动距离内停车。
  7.1.9 同一调车线路上禁止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
  7.1.10 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禁止人员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禁止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
  7.1.11 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措施。
  7.1.12 窄轨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线路坡度在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禁止人力推车。
  b.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必须减速缓行。
  c. 禁止任何人搭乘车辆。
  d.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的间距,应不小于0.7m。禁止推车工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7.1.13 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不得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滑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小于30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7.1.14 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前禁止列车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
  7.2 汽车运输
  7.2.1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废气净化措施。
  7.2.2 自卸汽车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准载人。
  禁止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7.2.3 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宜中速行驶,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养路地段应减速通过。急转弯处严禁超车。
  7.2.4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7.2.5 雾天和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不得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得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7.2.6 冰雪和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m;禁止急转方向盘、急刹车、超车或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7.2.7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7.2.8 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可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难道。
  7.2.9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
  道口必须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道口前,驾驶员必须减速瞭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7.2.10 装车时,禁止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7.2.11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要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得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
  7.2.12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要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2.13 禁止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能离开,必须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7.2.14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及不安全地点加油。
  7.2.15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7.3 平硐溜井运输
  7.3.1 确定溜井位置,必须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必须布置在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2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必须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
  7.3.3 平硐溜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除尘系统。
  7.3.4 卸矿口应设格筛,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
  7.3.5 运输平硐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1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7.3.6 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才、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粘性物料,严禁卸入溜井。
  7.3.7 溜井口周围的爆破,应有专人设计。溜井应有良好的防、排水设施。
  7.3.8 溜井上、下口作业时,禁止非工作人员在附近逗留。禁止操作人员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严禁从下部进入溜井。
  7.3.9 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矿长批准。
  7.3.10 雨季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得卸入粉矿,并应暂停放矿。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后才能放矿。
  7.4 带式输送机运输
  7.4.1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m;另一侧不小于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7.4.2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不大于15°,向下不大于12°。
  7.4.3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非乘人带式输送机,严禁人员乘坐;
  b. 不得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c.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
  d.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200mm;
  e.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严禁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7.4.4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应为3.5~5。
  7.4.5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mm。
  7.4.6 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
  7.4.7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芯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设防止胶带脱槽装置和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7.4.8 更换栏板、刮泥板、托辊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7.4.9 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严禁用脚蹬踩、用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7.5 架空索道运输
  7.5.1 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GB 12141。
  7.5.2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5.3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5.4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7.5.5 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7.5.6 驱动机必须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7.5.7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7.6 斜坡卷扬运输
  7.6.1 斜坡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7.6.2 斜坡道上应设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7.6.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7.6.3.1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
  a.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
  b. 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
  c. 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
  7.6.3.2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
  a.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
  b. 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7.6.3.3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
  7.6.4 斜坡道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7.6.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都不得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7.6.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7.6.7 斜坡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必须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必须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7.6.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轨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7.6.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80。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5;运输人员的,不得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作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必须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要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轨。
  7.6.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必须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时,不得进行操作。
  7.6.11 在斜坡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7.6.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必须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m/s。
  7.6.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更换:
  a.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b.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
  c. 磨损达30%;
  d.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一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箕斗钢丝绳联接套因紧急制动而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危险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8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8.1 水力开采
  8.1.1 水枪喷嘴至工作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阶段高度的0.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阶段高度的1.2倍。
  b.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8.1.2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10m,超过10m时,应分段逆向冲采。复用尾矿时,其开采阶段高度不得超过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不得小于阶段高度的1.5倍。
  8.1.3 开采洗选排弃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30°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严禁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阶段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禁止正面冲采。
  8.1.4 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禁止人员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必须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禁止进入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禁止人员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严禁人员进入冲采工作面。
  8.1.5 一个阶段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
  相邻两个阶段同时开采时,上阶段作业面必须超前下阶段作业面30m以上。
  8.1.6 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不得小于0.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2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
  8.1.7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路、栏杆和梯子。
  8.1.8 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b.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c.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避雷设施。
  8.1.9 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8.2 挖掘船开采
  8.2.1 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过采区应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
  8.2.2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得小于0.2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得大于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8.2.3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m。
  8.2.4 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8.2.5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若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行船和调船。
  8.2.6 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0.7m。
  8.2.7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9 排土场
  9.1 排土场应保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9.2 排土场(包括水力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9.3 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9.4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宽度,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9.5 排弃岩、土的岩土比,岩土混排或分排,应在设计中确定。不应将岩、土分层交替堆置。排土场底层宜用易透水的大块岩石。
  9.6 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路基面应向场地内侧形成反坡;
  b. 线路一般应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最小曲线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并须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

  表4 线路平面线半径规定
  

  c. 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应有不小于2.5‰的反坡;
  d. 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阶段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轨顶外侧至阶段坡顶线的距离 mm
  

  e. 移动牵引网路始端,应设电源开关,做到先停电后移动网路。
  7.7 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
  水力排土场必须有足够的调、贮洪容积,并设置防汛设施。
  7.8 高阶段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较大的水力排土场,必须设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陷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观测和记录。
  7.9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必须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危险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
  7.10 在独头卸载线端部,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示和灯光示警。
  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7.11 汽车运输的卸排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指挥,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
  b. 卸排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平整,并保有3%~5%的反坡;
  c. 汽车、前装机、铲运机卸载平台的边缘,应有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
  7.12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行速度,在移动线上不超过15km/h,在排土线上不超过8km/h;
  b. 运行中不准卸载(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矿车除外);
  c. 卸载顺序应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机车应以推进方式进入独头线路;
  d. 列车推送时,应有调车员在前引导。
  7.13 排土犁推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站入;
  b. 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7.14 挖掘机挖排作业时,严禁超挖卸车线路基。
  7.15 人工排土时,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10 电气安全
  10.1 一般规定
  10.1.1 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J 70和水电部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0.1.2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10.1.3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10.1.4 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0.1.5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10.1.6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10.1.7 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10.1.8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10.1.9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10.1.10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0.1.11 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对,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10.1.12 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
  10.1.13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10.2 线路
  10.2.1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10.2.2 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须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超过10个时应予以报废。
  10.2.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收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10.2.4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不得小于1.0m;35(20~44)kV,不得小于2.5m。
  10.2.5 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并宜采用环形供电。
  10.2.6 导线至地面或水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不小于表6所列数值。

  表6 导线至地面或水在的最小距离 m
  


  注:①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②最高水位,对35kV线路指百年一遇的高水位,对10kV及以下线路是指50年一遇的高水位。
  导线至山坡、峭壁、岩石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不小于表7所列数值。

  表7 导线至山坡、峭壁、岩石的最小净距
  


  7.1.7 3~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如需跨越,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导线至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35kV线路,应不小于4.0m;对3~10kV线路,应不小于3.0m。
  3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时,导线至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不小于2.5m。
  7.1.8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不小于表8中所列数值。

  表8 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注:①导线至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是指水平距离。
  ②导线至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是指净距,但无情况下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表中所列数值的50%。
  7.3 变电所
  7.3.1 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7.3.2 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7.3.3 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7.3.4 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7.3.5 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7.3.6 停电作业时,必须进行验电、挂地线、加锁和挂标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7.3.7 送电时,工作票必须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7.4 照明
  7.4.1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7.4.2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380/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
  7.4.3 12V、36V、127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7.4.4 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必须安装在火线上,不得装在中性线上。
  7.5 保护接地
  7.5.1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7.5.2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禁止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7.5.3 露天矿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1kV以上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宜不大于10Ω;低于1kV的电气设备系统,宜不大于4Ω。
  7.5.4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7.5.5 1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7.5.6 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7.5.7 采场外地面的低压电气设备的供电,应采用380/220V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金属矿山采场内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
  11 防排水和防火
  11.1 防排水
  11.1.1 矿山必须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11.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11.1.3 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必须加强防排水措施;必须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11.1.4 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当遇特大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设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11.1.5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1.6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站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回路供电;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各排水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1.2 防火
  11.2.1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必须按国家发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11.2.2 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电气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禁止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禁止用汽油擦洗设备。使用过的油纱等易燃材料,应妥善管理。
  11.2.3 离城镇15km以远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成立兼职消防队。
  12 工业卫生
  12.1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者不得录用。
  12.2 接触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应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体检鉴定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12.3 破碎场、排土场等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应当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2.4 矿区生活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GB 5749和TJ 36中的有关规定。
  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的不得供给饮用。
  12.5 作业地点的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 36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产尘及有毒有害作业点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器具。
  12.6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90dB(A)。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防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12.7 采场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在边远地点作业的人员,应发给随身携带的水壶。
  12.8 深凹露天矿,应妥善考虑通风问题。
  12.9 采场附近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12.10 矿山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冰避寒措施。
  12.11 露天矿汽车运输的道路,应采取防尘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其中、王红汉、庞奇志、李晓飞、向良度、卢开荣、黄庆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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