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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 70-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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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8日

  4 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

  4.1无尘肺(0)

  a)0:X射线胸片无尘肺表现。

  b)0+:胸片表现尚不够诊断为I者。

  4.2一期尘肺(Ⅰ)

  a)Ⅰ: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两个肺区。

  b)Ⅰ+: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

  4.3二期尘肺(Ⅱ)

  a)Ⅱ: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四个肺区。

  b)Ⅱ+: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小阴影聚集;或有大阴影,但尚不够诊断为Ⅲ者。

  4.4三期尘肺(Ⅲ)

  a)Ⅲ: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短径不小于10mm。

  b)Ⅲ+:单个大阴影的面积或多个大阴影面积的总和超过右上肺区面积者。

  5 处理原则

  5.1治疗原则

  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它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提高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

  5.2其他处理

  根据尘肺X射线分期及肺功能代偿情况,需要进行致残能力鉴定的依照GB/T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见附录B、C、D、E、F(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1987年11月5日卫防字第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的12种尘肺,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A.2诊断原则

  尘肺诊断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确切的职业性粉尘接触史。

  尘肺病人虽可有不同程度的呼吸系统症状和体征及某些实验室检查的异常,但均不具有明确的特异性,因此只能作为尘肺诊断的参考。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重点是排除其它肺部疾病,如肺结核、肺癌及其它各种弥漫性肺纤维化、结节病、含铁血红素沉着症等。

  A.3尘肺X射线分期

  根据X射线胸片影象学改变的程度,将尘肺分为:一期尘肺(Ⅰ)、二期尘肺(Ⅱ)、三期尘肺(Ⅲ),“0”为无尘肺。各期内分别增加的0+、Ⅰ+、Ⅱ+、Ⅲ+只是为更好地进行动态观察和健康监护,不是独立的一个期别。

  A.4小阴影密集度的判定

  本标准规定的尘肺X射线分期中的小阴影的总体密集度,是在对小阴影密集度分肺区判定的基础上对全肺小阴影密集度的一个总体判定。判定方法是以最高肺区的密集度作为总体密集度,以4大级分级表示。

  根据需要,肺区小阴影密集度判定时可使用4大级分级或12小级分级。

  A.5关于动态观察胸片

  尘肺X线影象学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有动态系列胸片可为诊断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因此规定只有一张胸片不宜作出确诊。但特殊情况下,如确有把握能够排除其它疾病,或有病理检查结果,亦可考虑作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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