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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J140-90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的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借鉴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等。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三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四 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录五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七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附录八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器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3.0.5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烷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1211、1301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第4.0.3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4.0.8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4.0.9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装置来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4.0.10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4.0.11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第5.2.2条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K(S/U) (6.0.3)
  式中 Q——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或B;
  S——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或m2/B;
  K——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 (6.0.4)
  第6.0.5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6.0.5)
  式中Qe——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表1.1
  


  附录二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2.1
  


  续附表2.1
  


  注:①未列入本表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3.1
  


  续附表3.1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
  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表4.1
  


  附录五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表5.1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录七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一、民用建筑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普通旅馆
  8.商店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13.普通住宅
  14.燃油、燃气锅炉房
  二、工业建筑类
  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饮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原木堆场
  附录八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
  


  注:①本附录规定的等效替代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为替代相应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最小规格。
  ②替代用的各种类型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至少等于原配卤代烷灭火器的相应值。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江消防器材厂
  主要起草人:周永魁 唐祝华 厉声钧 冯巧娣 诸 容 吴以仁 谭孝良 高根妙 张新根 蒋永琨 吴礼龙 陈学海 杨保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浙江消防器材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经建设部于1990年12月20日以[1990]建标字第666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条系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扑救初起火灾的消防战斗力。
  众所周知,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可移动,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工具。然而,建国三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对如何配置灭火器,存在若干不合理、不一致的规定,甚至是技术性的严重失误,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
  例如,在选择灭火器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用B、C类干粉灭火器去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或可燃建筑构件的A类火灾;
  ·用不适于灭带电火灾的灭火器去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用会造成水渍,粉尘或泡沫污染的灭火器去扑救精密仪表或贵重电气设备火灾;
  ·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等等。
  而在灭火器配置基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更为严重。目前,国内仅有个别部以及少数省、市公安部门发布过关于灭火器配置基准的规定或通知,有的“规定”多年在国内沿用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综合对比分析这些规定或通知,见表1和表2,可以发现,存在如下严重的技术问题:
  1.配置基准相差幅度较大,对同是甲类厂房,有50米2配一具灭火器与20米2配一具灭火器的差异悬殊的不同规定。其它具体细节不统一或相互矛盾的款项为数众多。详见表1。
  2.对贮放可燃物的各类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不统一,致使灭火器的配置基准交叉重复、彼此矛盾,造成技术上的不合理现象。
  3.灭火器配置基准规格的灭火级别不等,甚至相差悬殊,致使按规定配置不同类型灭火器后的灭火能力不等效,差异很大,不符合消防实战需要。例如,表2中的一具MF8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是18B,一具MT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仅为3B,相差15B;而一具MY4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则为8B,比MF8小10B,比MT大5B。
  4.表2中的1211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规格有二种:MY6和MY4,灭火剂量相差2公斤,灭火级别分别为12B和8B,相差4B,不科学,不合理。
  5.表2中的泡沫、酸碱等灭火器的规格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四氯化碳灭火器已淘汰禁用。
  6.尚有个别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只有多少米2配一具灭火器,未规定配置基准规格,难以进行灭火器的配置设计与计算。
  上述种种不良因素,导致国内配置灭火器的不统一、不科学、不合理的混乱局面,实在是急需扭转;当然这也是制订本规范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的一方面表征。
  第1.0.2条 本条对本规范在灭火器配置场所(以下简称配置场所)方面和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与限制。
  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亦即凡是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应配置灭火器。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定不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建筑,则可以不配置灭火器。
  鉴于目前国产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有效扑灭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火灾,因此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这些物品的厂房、库房,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火防爆或灭火抑爆措施。
  由于目前国家的财力不足,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购买力较低,尽管非常需要配置家用灭火器,而且在许多发达国家灭火器已经进入家庭,但本规范只能规定在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内可暂不配置灭火器。
  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均属于移动式的交通运输工具或军用装备,也非常需要配置足量而适用的灭火器,但鉴于其试验验证工作量较大,且不属于本规范的工作范围,故本规范不适用于这些交通运输工具或军用装备。
  本规范所述灭火器系指各类移动式灭火器,包括各类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至于灭火棒和灭火灵等,因其一无国家标准,二灭火能力较低,灭火级别不入级,不能参与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故本规范暂不包括这些小型灭火器材。
  第1.0.3条 本条系根据国内目前普遍存在的不重视灭火器配置的情况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考虑灭火器的配置问题,进行配置设计与计算,在设计图纸上有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标明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与设置要求,并且将配置灭火器所需要的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建筑物防火检查时,均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审核灭火器的配置情况。这样做,可避免在灭火器配置问题上前后脱节、互相推诿,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开业前的防火检查时临时应付,买几只灭火器充数;有钱或重视防火工作者,多配;无钱或不重视防火工作者,少配;甚至有个别单位在需配灭火器的场所根本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等等诸如此类的反常现象。
  第1.0.4条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性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很广。故在为各类建筑配置灭火器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且不能与之相抵触,以保证各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协调与一致。
  表1 国内有关部门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基准
  


  注:面积A、B、C、D表明各种仓库贮存的物品不同保护面积可酌量增大。
  续表1 国内有关部门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基准
  


  续表1
  


  表2 国内有关部门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基准规格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目前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消防法规,大多是将建筑物划分为三个火灾危险等级,如英、美、日和澳大利亚等国均将建筑物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而西德则将建筑物划分为:Ⅰ级(即轻危险级)、Ⅱ级(即中危险级)、Ⅲ级(即严重危险级)和Ⅳ级(即严重堆积贮存危险级)。总的看来,各国划分危险等级的原则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且以可燃物在生产、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火后的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火灾危险等级,它与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无直接关系。
  我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危险等级,也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为同国内有关规范取得一致,并与国外的标准相协调,我们采用了将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的规定。但是,划分危险等级还是应该根据各类建筑配置场所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和补充。如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是建筑物的固定灭火装置,它是用水来灭火或防止火灾蔓延的,侧重于扑救A类火灾;而灭火器是可移动的灭火设备,其类型规格较为齐全,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能扑救多类初起火灾,所以对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工业和民用建筑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分别划分严重、中、轻三级。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天、半露天堆场,划分其危险等级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配置场所内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我们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原则上可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场所列入严重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所的丙类物品贮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戊类生产场所如丁、戊类物品贮存场所列入轻危险级。其对应关系如表3所示。
  表3 工业建筑配置场所危险等级
  


  2.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愈多,其火灾荷载就愈大,起火后的火灾烈度与火灾破坏程度也就愈大,因此,对可燃物数量多的配置场所应确定为严重危险级。
  对可燃物较多的配置场所,则可相应确定为中危险级。
  对可燃物较少的配置场所,则可相应确定为轻危险级。
  3.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与配置场所内的环境条件有关。如果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内;如果将可燃物堆积贮存较高或松散包装、敞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延速度;又如金属制品采用大量可燃材料包装(指包装材料重量超过本身重量1/4),则应作为可燃物来考虑。
  一般说来,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快,则其扑救难度就大,尤其对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要求扑救得快,否则火势蔓延扩大就可能增加扑救难度,甚至会灭不了火。对情况复杂的油类流淌火、深液位的油槽火灾和可燃物的隐蔽部位、深部位或高部位的火灾,其扑救难度较大,需相应提高其危险等级。
  第2.0.2条 民用建筑大体上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二大类,在划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主要应依据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数量、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度等四个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从使用性质来看:凡属性质重要,设备与物资贵重的配置场所,一旦失火影响大,损失大者系消防重点保护对象,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可燃物数量来看:凡可燃物数量多、可燃装修多的配置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险级。如剧场舞台及后台、电影电视摄影棚等;
  从火灾危险性来看:凡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配置场所,尤其是高层建筑中设有空调系统者,火险隐患较多,容易滋火,也最危险,均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扑救难度来看:对高层建筑中结构复杂和功能复杂的配置场所,其竖向管井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应列入严重危险级。同样,对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起火时,为了安全疏散、防止火场混乱,以及有大量有毒烟气的产生,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度。
  上述四个因素同危险等级的定性对应关系如表4所示。
  表4 民用建筑配置场所危险等级
  


  第2.0.3条 本条系根据《火灾分类》现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为便于设计人员确定配置场所火灾种类而作出规定的。对本条中未列举的可燃物,可比对本条各款的规定和举例,相应将含碳固体可燃物划为A类,将甲、乙、丙类液体划为B类,将可燃气体划为C类,将可燃金属划为D类。
  带电火灾系指带电物体诸如电子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等在燃烧时仍处于带电状态的火灾,必须用所充装的灭火剂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救,而且灭火时尚需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电间距,对于在起火前或在灭火器喷射灭火剂之前已切断电源的火灾,则不作为带电火灾,可相应按同时共存的A类或B类等类火灾使用灭火器。
  第2.0.4条 本条系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并参照相应的国际标准草案,统一规定了灭火器灭火级别的组成和表示方法,以便于在各类建筑配置场所内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灭火级别表征灭火器的灭火能力,系采用科学试验方法即用灭火器扑救相应的标准火试模型的火来确定的。目前世界各国现行国家标准仅有二类灭火级别,即A和B。1A、1B是灭火器扑救A类火灾、B类火灾最低灭火级别,也是灭火级别的基本单位值。我国现行标准系列规格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有3A、5A、8A、13A、21A、……55A等和1B、2B、3B、4B、5B……120B等二个系列,分别标记在相应规格灭火器的铭牌上。运用灭火级别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是当代世界上各工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先进、科学方法,也符合灭火战斗必须注重灭火能力的消防实践需要。
  表5列出了目前国内所有标准规格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根据本规范编制组的三次大型灭火器灭火级别定级验证灭火试验和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而确定的。
  表5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续表5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 本条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调查情况而作出规定的。提出本条的目的是要求设计和监督部门重点按本条规定的五个因素选择合适的灭火器。
  美国标准规定:“在已知情况下,灭火器的选择须根据预期火灾的性质,建筑构造与居住情况、被保护的车辆或危险物,周围环境温度等等因素来确定”。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选择合适的灭火器”,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预期火灾的特性
  (b)建筑结构和居住情况
  (c)需保护的财物
  (d)环境温度
  (e)供水的可靠性
  (f)消防队到达前的预期延误
  (g)使用手提式灭火器人员的专门技能
  一、根据配置场所的性质以及其中可燃物的种类,可判断该场所有可能发生哪一种类的火灾,然后进行灭火器的选择。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扑救火灾,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还会发生爆炸事故。
  如有一个古建筑单位,可燃物大量的是木质材料,原配72具泡沫和酸碱灭火器。由于该单位对消防工作比较重视,又添置了101具干粉灭火器。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买的是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该灭火器只能扑灭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火灾,不能扑灭A类物质的火灾,若换成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就比较合理了。
  另外,对碱金属(如钾、钠)火灾,不能用水型灭火器。因为水与碱金属作用后,生成大量氢气,与空气混合,容易引起爆炸。
  二、从表6中可以看出:虽然有几种类型的灭火器均适用于灭同一种类的火灾,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灭火有效程度上有明显的差异。
  例如,对同一个4B标准油盘(0.8平方米)火灾,需用7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MT7)才能灭火,而且速度较慢;而改用2公斤1211灭火器(MY2),不但能成功灭火,其灭火速度也快得多;如果换用2公斤干粉灭火器(MF2),甚至能灭5B油盘火。以上举例充分说明适用于扑救同一类火灾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在灭火剂用量和灭火速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即其灭火有效程度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在选择灭火器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三、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例如在电子计算机房内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但必须考虑该配置场所内被保护的对象是电子计算机等精密仪表设备。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后,其所残留的粉状覆盖物,对仪表设备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和粉尘污染,而且也难以清洁。而用卤代烷灭火器灭火,没有任何残迹,对设备没有污损和腐蚀作用。
  四、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有爆炸伤人的危险。
  本款规定的含义是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五、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要为一建筑物配置适用的灭火器,就应先对这一建筑物中的工作人员的年龄、性别和身手敏捷程度进行分析,然后再正确选择灭火器。如钢铁厂大部分是男工,从体力角度来说比较强些,可以选规格较大的灭火器。再者纺织厂大部分是女工,体力较弱,可以优先选用小规格的灭火器,以适应工作人员的体质,有利于迅速扑灭初起火灾。
  第3.0.2条 本条是选择适用灭火器扑救A、B、C或D等类火灾的关键之一。这些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外同类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内多年来所进行的实验验证而确定的。根据各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决定不同类型灭火器可灭A、B、C、或D类火灾。
  从表6“灭火器适用性”中可以看出,在灭火机理上磷酸铵盐干粉和卤代烷灭火器都适用于灭A、B、C类火灾,所以对这几类火灾并存的混合火灾,应优先选用多功能的灭火器,即可以避免在同一配置场所设置多种类型的灭火器。
  此外,对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灭D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末来替代。本规范之所以提出并强调在存在带电物质燃烧的带电火灾的配置场所配置灭火器的要求,是为了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电击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这一规定同澳大利亚标准和英国标准的要求基本相吻合。
  化学泡沫灭火器不能灭极性溶剂B类火灾。醇、酮、醛、醚、酯等都属于极性溶剂。为什么化学泡沫灭火器不能灭极性溶剂B类火灾呢?因为化学泡沫与有机溶剂接触,泡膜的水份会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这样就不能起到灭火的作用。
  第3.0.3条 本条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现状而提出的。
  英国国家标准规定:“为了避免混乱,在任何一幢建筑物的一个使用单元内设置灭火器,应尽可能用同一功能的灭火器,从外形直到操作位置方法完全类似”。
  水型灭火器有酸碱、清水,虽然同属一种类型的灭火器,但是操作方法不完全一样。清水灭火器操作是取下安全帽,用力打击一下凸头号,就戳穿了贮气瓶的密封片,二氧化碳气体就立即喷到灭火器筒内,由于气体的压力把水从喷嘴射出。
  酸碱灭火器操作是一手把住提环,一手紧抓底边,然后颠倒筒身。上下摇晃几下,喷嘴朝下方就可喷灭火剂。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具有提环式和手轮式两种操作方法。
  根据以上实际存在的状况,本规范规定在同一配置场所内宜选用同一操作方法的灭火器。这样规定有利于以下几方面。
  一、为各部门培训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
  二、在灭火实践中灭火人员可方便地用同一种方法连续操作使用多具灭火器灭火,为积累灭火技能提供方便;
  三、便于灭火器的维修与保养。
  但是,当增补或更新配置灭火器时,若购买同一类型操作方法完全一致的灭火器有困难时,可相应放宽要求。
  第3.0.4条 本条为防止在同一场所选用的各灭火器的灭火剂之间相互反应而制订。
  美国标准规定:“在选用灭火器时,应该考虑药剂可能的相互反应、污染或其他在制造过程中或配备时对灭火剂的影响”。
  选择灭火器应保证所选择的干粉和泡沫、干粉和干粉之间能够联用,不论是同时使用还是依次(先后)使用,都应防止因灭火剂选择不当而引起干粉与泡沫、干粉与干粉之间不利的相互作用,产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致使灭火效力明显降低。
  第3.0.5条 本条系新增条文。
  1.为保护大气臭氧层,目前国际上比较统一的做法是在非必要场所限制使用卤代烷灭火器。在我国,已有部分灭火器厂停止生产卤代烷灭火器,有的工厂已转产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和)轻水泡沫灭火器。这两类灭火器具有能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的功能,与卤代烷灭火器类同,而且国内已有生产。
  2.本条规定依据公安部和国家环保局公通字[1994]第94号文“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通知”及公安部消防局公消[1996]第169号文“卤代烷替代品推广应用的规定”。NFPA10—1994美国规范及ISO/CD11602国际标准也作出了类同本条条文的规定。在目前联合国环境署和我国政府尚未对必要应用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做出确切定论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则非必要场所之外的场所可按必要场所处理。
  表6 灭火器适用性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确定每A保护面积分别为20m2/A(轻级)、15m2/A(中级)和10m2/A(严重级)的配置基准的主要依据有如下几点:
  1.与英国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吻合。英国标准规定,每平方米需0.065A,即400m2的场所面积至少应配置26A的灭火器,相当于每A保护15.38m2(详见表7),同本规范普通级的要求基本一致。本规范的A类三级危险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的总平均值亦为15m2/A。根据中国和英国国家标准关于A类火试模型的火型级别、木条尺寸、木条层数、木条总根数及木垛的形状、三维尺寸、体积与总表面积等参数的全面比较,证明两国的A类火型级别相等,详见表8,可等同比对。
  2.与我国某些省市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即目前各地相继沿用或现行采用的配置基准基本相当。例如,表1之2关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在本规范中划为严重级),规定50m2配一具MP6(相当于原10升泡沫灭火器),灭火级别值为5A,经换算其配置基准为10 m2/A;丙类生产厂房(属中级),80 m2配一具MP6(5A)灭火器,其配置基准相当于16 m2/A;属于轻级的场所,每100 m2配一具MP6,其配置基准相当于20 m2/A。本规范除将中级的场所面积定额80 m2,按严重级50 m2和轻级100 m2的中值作合理调整定为75 m2,并使该级的配置基准改变为15 m2/A之外,其它方面与国内现行的A类灭火器的配置基准水平基本吻合。
  关于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系参照国外标准(见表7),并根据国内灭火器实际生产的标准规格,规定:在严重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于5A的灭火器,在轻危险级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于3A的灭火器。3A是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的A类灭火级别,国内目前尚不生产3A的水型灭火器,可选用1千克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2千克1211灭火器。
  第4.0.2条 本条在表4.0.2中规定的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分别为10m2/B(轻级)、7.5m2/B(中级)和5m2/B(严重级),比本规范第4.0.1条规定的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20m2/A(轻级),15m2/A(中级)和10 m2/A(严重级)高一倍,主要是考虑B类火的发展趋势和蔓延速度比A类火灾大得多,特别是对汽油等易燃液体,一旦遇明火,立即闪燃,火焰传播速度很快,危险性很大。因此,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高一些。国内以往沿用的配置基准实际上是A、B类不分,通用一个基准,故表4.0.2的规定对保证有效、迅速控制和扑灭B类火灾有利。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每B保护面积平均为3.8m2(参见表7),本规范将其圆整为5m2/B,列为B类严重危险级场所的配置基准,中级与轻级递增2.5m2/B,即7.5m2/B(中级)和10m2/B(轻级),主要还是考虑国家财力不足,既应有利灭火,又要经济。
  关于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主要系根据国产灭火器的标准规格、尺寸等因素并参照国外标准而确定的,即规定:在严重危险级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于8B的灭火器;在中危险级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于4B的灭火器,在轻危险级配置场所至少应配置灭火级别等于1B的灭火器。1B灭火器的规定也考虑了国产标准系列规格中有0.5千克的1211灭火器和2千克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它们的灭火级别均为1B,生产销售量均较大,而且对轻危险级配置场所的初起小火有一定的灭火效能,故不能排除在外。
  第4.0.3条 目前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采用灭火试验的方法,仅就灭火器对A类火灾和B类火灾的灭火效能作了定级,规定了灭火级别。而对其它二类即C、D类火灾,鉴于其标准火型尚未确定且灭火器的灭火效能难以准确测定等因素,至今各国均无灭火器对这二类火灾的灭火级别定级值。因此,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实际上是以A类和B类灭火级别定级值为基础依据的,当然,这也符合大多数火灾是A类火灾和B类火灾的客观事实。由于C类火灾的特性与B类火灾有所类近,则C类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可按照B类配置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基准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配置场所,与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相比,通常存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疏散较困难、灭火救援人员进入施救也较困难等问题,需加强其自身灭火自救能力。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要求以及审查会代表们的意见,决定地下建筑按其相应地面建筑的规定增配30%的灭火器。
  第4.0.5条 在安装消火栓(包括室内和室外消火栓)以及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究竟如何处理,世界各国和我国各地有各种不同意见:1.按规范配置基准足额配置;2.减半;3.减少三分之一;4.减少三分之二;等等。不管意见分歧的大小,但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在设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仍旧需配置灭火器,作为初期防护,特别是在安装了灭火剂投资很大的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尤其需要配置灭火器,不能因为发生一点小火就启动灭火系统,这时若用灭火器来扑灭初起小火,则既经济又适用。
  日本自治省消防厅预防救急课汇编的《消防预防小六法》的《消防法施行规则》第八条规定,在已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配置场所,可减少三分之一的灭火器。成都化工工程公司编写的《灭火器的配置》一文也印证了这一点。
  美国标准规定:配置的灭火器最多有半数可用1(1/2)英寸的室内消火栓来替代。其减配系数为0.5。
  本规范根据国内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使用单位的综合意见,参照国外标准,规定在设有消火栓的配置场所可减少应配置灭火器数量的30%;在设有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可减少应配置灭火器数量的50%;在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可减少应配置灭火器数量的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配置场所,通常其占地面积较大,需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亦较多。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要求以及审查会代表们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现况和财力有限,均可减配70%的灭火器。但是,使用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应加强,并增设其它有效的消防设施。
  第4.0.7条 在需配置灭火器的一个配置场所,设置灭火器的数量应不小于2具。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在实际灭火时,若有二人能同时手持灭火器协同灭火,对迅速、有效扑灭初起火灾有利,对较大火势则更有必要。另外,在目前国家尚未制订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而且部分灭火器产品质量难得保障的状况下,致使一些灭火器或因不按规定存放与维修,或由于超期使用等因素,往往发生打不开喷不出,灭火剂变质灭火器损坏从而导致不能灭火的情况。因此,规定一个配置场所至少设置2具灭火器也是一个良好的预防措施,若一具失效,还可用另一具灭火。英国标准中也规定在每个配置场所内灭火器的最小配置具数为2,见表7。
  本条还规定,配置场所内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这是由于在消防实战时,可能同时有多人参加紧急抢救灭火,人多杂乱,互相干扰,贻误战机。而多于5具的换算法,还有可能造成在某一灭火器设置点设置的灭火器具数过多而规格过小的现象,其实对迅速有效灭火不利,也有灭火器展览之嫌。而且为放置多于5具的灭火器而设计的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的尺寸过大,占地或占空间亦相对较大,对正常办公或生产活动不利。
  第4.0.8条 本条系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旨在限制卤代烷灭火剂不必要地向大气中排放NFPA10—1994美国规范和ISO/CD11602国际标准亦作出类同的规定。
  表7 各国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基准
  


  第4.0.9条 本条系新增条文。
  1.本条规定旨在限制卤代烷灭火剂向大气中的泄漏。现今我国和世界发达国家均已有经国家认可的密闭式卤代烷回收装置的合格产品供应,该装置能将回收的卤代烷灭火剂密闭在封闭系统中,以尽量减少卤代烷灭火剂向大气中的泄漏。
  2.NFPA10—1994美国规范及ISO/CD11602国际标准均有类同本条的规定和详细说明。
  第4.0.10条 本条系新增条文。
  1.近三十年来,在我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已配置使用了大量的卤代烷灭火器。对这些灭火器的处理难度较大,应依据公安部和国家环保局公通字[1994]第94号文“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通知”,采取逐步淘汰的方法。因此本条规定当该类灭火器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当其因损伤、腐蚀等而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需将其撤出配置场所,并作报废处理,但在该场所则不能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2.NFPA10—1994美国规范及ISO/CD11602国际标准均有类同本条条文的相应规定与说明。
  第4.0.11条 本条系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同时亦能确保在防护场所内仍具备足够的第一线灭火装置。NFPA10—1994美国规范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表8 中英两国标准A类火型级别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本条对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设置位置要求明显。这是为了在平时和发生火情的情况都能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而花费的时间,从而及时有效地将水扑灭在初起阶段,所以提出这一要求。
  第二,设置位置要求能够使人们便于(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取用灭火器,即当发现火情后,要求人们在没有任何危及人身安全或阻挡碰撞的情况下,就能够跑到灭火器设置处方便地取得灭火器进行灭火。这是由于要扑灭初起火是有一定时间限度的,而能否方便安全及时地取到灭火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灭火的成败。如果取用不便,那么就是离火点再近,也有可能因时间的拖延而使火势蔓延造成大火,从而使灭火器失去作用。因此,便于取用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项要求。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标准也对此作了规定:
  美国标准:“灭火器应设置在能够迅速接近而且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可用的明显场所。最好放置在正常的通道,包括出口处”;“灭火器应安装在一便于看见和易于进去的地点,并要靠近房间所提供的撤离通道的出口”。
  英国标准规定:“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在这些位置,灭火器将很容易被沿着安全路线撤退的人群看到。距房间的出口、走廊、门厅及楼梯平台较近的安置位置是最合适的”。
  澳大利亚标准要求:“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显目的和很快能取得的位置”。
  另外,从国内某些省市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及某些专家的文章来看,基本上也都作了如此要求。
  所以对于设置位置,将国外标准和国内规定及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推荐将灭火器放在那些不易被货物或物品堵塞或碰撞,平时经常有人路过,明显易见,便于取用的如走廊、门厅及各种出入口等处。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情况,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来指出灭火器的实际设置位置,使人能迅速及时地取到灭火器。这主要是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的规定:“每具有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显目和很快能取得的位置,并用一定的标志来表示”和美国标准规定:“在大型房间内或因视线障碍而不能直接看见灭火器的场所,须设置指明灭火器放置位置的标记”。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人们在火警发生时能否及时安全疏散的问题,也涉及到人们去取用灭火器时通道的通畅问题,故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依据了澳大利亚标准的规定:“采用橱柜安放灭火器的场所,在使用灭火器时,要求顺利、方便拿取,且橱柜的门打开时,不应占据疏散通道或通向其它灭火器装备处的门道”。
  第5.1.2条 美国标准和澳大利亚标准等都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稳固和安全。这是因为灭火器的稳固设置是灭火器设置及使用的前提和保证。如果灭火器设置不稳固的话,就有可能发生跌落,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伤人事故,从而达不到配置灭火器的目的。所以必须在本规范作出规定。
  灭火器在设置时,其铭牌必须朝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能够直接地明确配置场所内灭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和用法,使他们在拿到符合配置要求的灭火器后,就能很快用上,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的作用,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的操作,分类、警告标记应朝外”。另外,澳大利亚标准规定:“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可见”。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的规定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调查情况而作出的。
  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一般不宜放在地上,宜悬挂或放在托架上”;“除推车式灭火器外,灭火器应放置在挂钩或托架上或固定在壁橱内(灭火器箱)或搁架上”。
  英国标准规定:“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每一种灭火器应由坚固、合适的挂钩或托架来支承,固定到墙上或其它合适的结构上”;“灭火器可设置在一个不上锁的壁橱或墙柜内……并用与柜橱表面色差明显的50mm高的字体写成“灭火器”三个字来标志。在灭火器可能受到异常干扰的场所,其柜橱可以上锁,但要求能在需要时可以顺利取出灭火器”。
  而国内就我们调研和查阅资料所知,一般是要求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有的部门甚至作了规定。各地有关安全防火人员认为此要求是有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提出这一要求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灭火器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另一方面是为了不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另外,这一要求对灭火器的保管、维护、使用和美化环境都有一定的益处。
  这里规定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当然包含了灭火器应竖直向上设置的要求,道理很明显。
  美国标准规定:“对于总重不大于40磅(18.14kg)的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应不超过5英尺(1.53m);总重量大于40磅(18.14kg)的灭火器(除推车式灭火器外),其顶部离地面应不超过3英尺(1.07m)。在任何情况下,灭火器底部或托架底部离地面距离均不应小于4英寸(0.102m)”。
  英国标准规定:“灭火器的搬运手柄离开地面大约1米左右”。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灭火器的顶部应离开地面1米到1.5米之间,其底部离地面不得小于0.15米,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允许较低的安装高度,但其底部离地面也不得小于0.15米”。
  日本法规规定:手提式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得大于1.50米。
  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和规定: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应在1.06米~1.5米之间。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1.5米这一数据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同大多数国家提出的要求相同,因而是能够被接受和在实际中执行的。对于较重的灭火器,没有采用有的国家具体规定某一个数据的做法。因为本规范的规定是小于1.50米,只要符合这一要求,将重的灭火器设置低一些也包含在其中了,并不矛盾,而现在这样规定就可以使人们因地制宜,比较灵活了。在大的方面进行限制,小的方面放开,我们认为这样比较切合实际,也符合标准既要统一,又不要统死的方针。
  本条的另一个要求是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从而规定了灭火器的设置高度不能无限制低下去,即一般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上。当然,这里采用的是“不宜”二字,因此,对于那些环境条件较好的场所,如洁净室、计算机房等等场所,也可以直接放在地面上,具体可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0.15米这一数据的提出是参考了澳大利亚、美国的标准,并考虑到我们在调研时,人们普遍反映灭火器底部应与地面有一定距离,并且最好为0.15米,因为此高度对于灭火器的保养和平时的打扫等方面较合适,再低一些,如为0.1米,就感不太方便了,所以我们现定为这一数据。对于设置在灭火器箱中的灭火器,可直接放在灭火器箱的底面上,但灭火器箱底离地面高度仍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 由于灭火器是一种备用器材,一般来说存放时间较长。显而易见,灭火器如果长期设置在有强腐蚀性或潮湿的位置或场所,会严重影响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因此这些位置或场所一般是不能设置灭火器的。但考虑到某些单位、部门的特殊情况,如实在无法避免,则本规范规定需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设置灭火器。本条文主要是依据了英国标准的规定,即“灭火器不应放置在可能处于腐蚀性强的大气中,能被腐蚀性液体溅着的地方。除非经过厂商特殊处理过或特殊地装上了外罩的灭火器。”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必须要有保护措施。这是由于灭火器配置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使大多数推车式灭火器和部分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室外。对灭火器来说,室外的环境条件比起室内要差得多。因此,为了使灭火器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灭火器性能的完好,使灭火器的使用不受室外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另外,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由于远离人们的视线,因此同室内相比,在保管和维护方面也要较差一些。为了弥补这些,特提出来加以要求,使灭火器在关键时刻能真正发挥作用。
  第5.1.5条 在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设置灭火器,必然会影响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使用,甚至贻误灭火。所以本条规定灭火器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位置。本条依据美国标准的规定:“灭火器不得安放在温度超出适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内”和英国标准的要求“灭火器不应被置于标记在灭火器上的温度范围之外的贮藏温度”及澳大利亚标准等。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在发现火情后就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取决于多种因素,而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实际上关系到人们是否能及时取用灭火器,进而是否能够灭火,或是否会使火势失控成灾等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在以前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无章可循的阶段,灭火器设置时保护距离应为多少,确实也给设置、监督检查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所以,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满足实际需要,必须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作出规定。
  对于本条涉及的A类火灾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根据它们划分的说明,并考虑到人们取用灭火器的速度这一因素,为了使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对灭火器在不同的危险等级下,要求具有各自的保护距离显然是合理的和必需的,也符合既要保证安全,又要兼顾其它的原则。
  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和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及地方法规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各有如下规定:
  日本:不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建筑物划分等级,统一规定建筑物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等于20米,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等于30米。
  美国: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各类配置场所又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22.7米,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英国: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不划分危险等级,对于A类配置场所,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30米,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澳大利亚: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各类配置场所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15米,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及地方法规:不划分配置场所和危险等级,一般规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30米,其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23米。
  考虑到我国人的身材、体力等各方面同日本较相近,并且几国的平均值取整后约为20多米。另外,20米这一数据同我们在调研时获得的数据接近。因此,A类配置场所的中危险级别规定为25米和15米。这样,就使这些数据既同国外各先进标准的规定基本吻合,又符合我国目前实际设置情况。
  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主要是考虑了日本的数据和我国的现状并基于上述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确定的相同思想。通过讨论和征求意见,认为保护距离应放大,经研究决定,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手提式灭火器的二倍。
  第5.2.2条、第5.2.3条 对于B类和C类配置场所,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大多是一并考虑的,本规范认为此想法在现阶段目前条件下是可行的,因此在此以B类为例一起进行说明。
  在具体考虑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时,由于B类火灾比A类火灾燃烧速度更快,也较A类火灾危险性大,故其在B类配置场所的最大保护距离应有别于A类(即要比A类小),至于本条其它方面的说明与本规范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大体相同。
  本条规定参考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国外标准,二是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公布的地方法规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加以综合而确定。
  表9 各国对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规定
  


  从表9中可看出,澳大利亚、美国是在每一危险等级下,对某一灭火器级别定出一保护距离,但两国数据不相一致,而英国又太笼统,与本规范的编写格式两样,可比性差。综合这些情况,我们即以美国标准提出的保护距离9.15m~15.25m的最小值9.15m取整后的9m,作为本规范严重危险级的保护距离,最大值15.25m取整后的15m,作为本规范轻危险级的保护距离,这两者的平均值12m,作为本规范中危险级的保护距离。并且根据我国以往的习惯和调查反映,在此不考虑灭火级别这一因素,而代之以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表示,从而使其更为合理,易于理解和实施。由于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暂无数据参考,经研究决定: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数据为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数据的2倍,从而得推车式灭火器在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的保护距离分别为18米、24米和30米。
  第5.2.4条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这些场所的特殊情况而制订的。
  由于它们本身所占的面积很大,尤其是有些贮罐还有很大的围护堤,且不允许在其内放置任何物品,因此,要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来进行要求显然是不可行的。为了不影响本规范的执行和使用,故得出在这些配置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专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 在按照本规范进行灭火器实际配置设计的过程中,我们肯定会碰到这样一些问题,即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都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呢?还是按楼层或防火分区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呢?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不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又该如何考虑?显然,对于不相邻的配置场所,容易理解和执行,而对于上述相邻配置场所的这些情况,由于按不同的方法来配置,无论在配置数量上,还是在保护距离上,结果都是不相同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人们能够正确理解,统一认识和便于执行,本条对相邻的配置场所,从合理、经济、方便、科学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第一,当相邻配置场所其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时,可按楼层或防火分区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如办公楼每层的成排办公室、宾馆每层的成排客房等,就可按层或防火分区将若干个配置场所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
  第二,当相邻配置场所其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有一不相同时,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如建筑物内相邻的化学实验室与电子计算机房等,就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这时一个配置场所即为一个计算单元。
  按楼层和防火分区进行考虑,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建筑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掌握,另一方面也利于配置设计与计算,并且能同其它标准和规范的概念和要求相协调。
  第6.0.2条 在划分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后,为了进行计算,需要确定各单元的保护面积。由于建筑上含有多种面积术语,概念不一,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占地面积等等,因此这给我们的实际配置计算带来了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困难,我们除了应正确理解和区分它们以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定保护面积是指建筑上的哪一种面积。
  在国外的一些标准资料中我们发现,其基本上是以使用面积来表示和计算的,而我们进行的一些调查表明,我国大都也是以使用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和配置的。征求一些专家们的意见也认为以使用面积进行配置计算为宜,并且这样的规定较经济合理和便于掌握与计算。
  但由于建筑还包括可燃物露天堆垛以及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可燃气体贮罐等特殊对象,从而决定了我们不能都以使用面积来进行配置计算,否则是不合理、不经济也不现实的,故我们应另加考虑。经征求意见和讨论,决定将这些对象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定为其占地面积。
  第6.0.3条 对于一个地面建筑配置场所,我们如何得到其所需灭火级别呢?为此,本条提出了一个算式,以此来解决这个问题。
  若我们以Q来表示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单位为A或B;S表示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单位为m2;U表示A类或B类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单位为m2/A或m2/B,此值可通过查阅本规范第四章得到。对于是否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情况,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我们以修正系数K来反映,即当配置场所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K=1.0;当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时,K=0.7;当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时,K=0.5,而当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时,K=0.3。这样,根据它们的定义和之间的关系及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我们很容易就能得到一个具体的计算式,就是Q=K(S/U)。
  举例说,有一个为中危险级的A类配置场所,其保护面积为360 m2,且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要求计算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根据上述我们知道,其S=360 m2,U=1.5 m2/A,K=1.0,则Q=K(S/U)=1.0×(360/15)=24(A)。显然这24A就是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就是
  Q=K(S/U)=0.7×(360/15)=16.8(A)。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就是
  Q=K(S/U)=0.5×(360/15)=12(A)。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器级别就是
  Q=K(S/U)=0.3×(360/15)=7.2(A)。
  第6.0.4条 本条是为计算地下建筑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而制订的。
  根据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结合6.0.3式,我们很容易就能得出本条的算式为Q=1.3K(S/U)。假设上条条文说明中所举例的中危险级A类配置场所是一地下建筑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即为:
  Q=1.3K(S/U)=1.3×1.0×(360/15)=31.2(A)。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为:
  Q=1.3K(S/U)=1.3×0.7×(360/15)=21.3(A)。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为:
  Q=1.3K(S/U)=1.3×0.5×(360/15)=15.6(A)。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为:
  Q=1.3K(S/U)=1.3×0.3×(360/15)=9.4(A)。
  第6.0.5条 本条主要是给出了在得到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和设置点数目后,如何得到每一个设置点灭火级别的算式。
  假设在某灭火器配置场所选定N个设置点,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值用Qe来表示,根据均衡分布的原则(这在国外标准和国内规定中一般都作过要求),显然Qe=(Q/N)(Q为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举例说,如有一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计算值为24A,在考虑了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实际设置位置的情况后,假设最终选定了三个设置点,那么,我们就可在通常的情况下,计算出每一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为:Qe=24/3=8(A)。
  第6.0.6条 本条首先规定了配置场所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用Qt表示)不得小于按本规范第6.0.3条或6.0.4条计算所得出的配置场所灭火级别(用Q表示),即Q≤Qt。例如,算出某一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为24A,即Q=24A,则该配置场所实际配置灭火器的A类灭火级别总和,即Qt,应大于或等于24A,即应Qt≥24A。
  其次,本条规定了每个设置点实际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用Qs表示)不应小于按本规范第6.0.5条计算所得到的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级别(用Qe表示),即Qe≤Qs
  第6.0.7条 由于本规范系首次制订,为了便于使用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条特规定了灭火器的配置设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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